关于赠与合同的处理问题
赠与合同,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赠与合同可以发生在个人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相互之间。赠与的财产不限于所有权的移转,如抵押权、地役权的设定,均可作为赠与的标的。
法律咨询:
2007年8月1日,王xx将其位于沾化县城的一套楼房赠给次子王xx,并签订赠与合同,该合同未作公证,所赠楼房未办理过户手续。次日,王xx搬进楼房居住。去年5月,王xx再婚,王xx对此表示不满,便经常找借口与其父发生争吵,两人关系不睦,王xx不再照料其父的晚年生活。不久,王xx将所赠楼房以185000元的交易价出卖与李xx,并到房管所办理了过户手续。2009年3月8日,李xx要求王xx腾房,王xx以其父赠与在先且自己早已居住为由拒绝,二人发生纠纷。李xx将王xx诉至法院。在审理中,法院认为本案的处理结果与王xx有一定的利害关系,便追加他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5月14日,山东省沾化县人民法院当庭认定赠与物楼房的所有权尚未转移,赠与人出卖赠与物是对赠与的撤销,买卖楼房合法有效,依法支持买受人的诉讼请求,判令受赠人于15日内腾房。
律师回答:
李xx作为该楼房的新产权人要求王xx腾房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王xx拒绝腾房显然系侵权行为。
相关法律知识: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但具有救灾、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正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