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改

【无固定期限合同】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改进

对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完善首先要从理念上过滤泛政治化的价值期待,尤其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双方的平等自主互动更适合于市场经济的运作机制。在立法理念上需要以更加温和的手段和平等的态度看待劳动关系双方的地位与利益。修正立法理念是制度改进和革新的根本与关键。在具体制度设计上,可以有以下改进措施:

1.完善用人单位的退出机制。参照欧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并结合中国初级劳动力市场的国情,适当放宽用人单位退出门槛,给用人单位一定的选择空间,还用人单位平等的自由选择权。同时结合解雇理由、提前通知、经济补偿三大解雇保护措施规范用人单位的退出行为,以非强制性的手段规制用人单位。

2.建立劳动力分层机制。我国尚处在初级劳动力市场阶段,劳动力整体素质和能力偏低,而这部分劳动力需要国家在公权力干预上的倾斜保护,因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主要适用于这部分劳动力,而对于具有较高素质的高经济价值劳动者而言,其对于用人单位的弱替代性地位很好地增强了自己的实力,并可能颠覆现存普遍的劳动关系双方的不平等现状。对于这部分劳动者若仍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可能束缚人力资源的流动与发展,反而限制了劳动者的利益增长。[5]

3.明确合同的协定性,有效扩大司法救济渠道。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强制性特点突破了合同的自由法理,给行政权力的干预提供了广阔的空间。而行政固有的单方性及利益性困境难以客观中立地平衡劳动关系双方的利益纠纷。回归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合同特性,并以司法的中立和自力将因合同产生的纠纷纳入解决渠道,更加有利于彰显和保护双方的权利主张。

4.重构劳动关系双方的信赖关系。目前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无形中构造了劳动关系双方的非自主性利益冲突,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双方的对抗。经济关系对人的逐利本性的刺激必须以良好的理性能力和情感认同予以平抑。劳动关系双方的信赖关系的建立将有助于双方利益的不自觉的妥协,达到动态平衡的目标。而信赖关系的建立首先需要法律制度的非对抗性构造。

关键词:劳动合同无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