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与雇佣在司法实践中的区别
【承揽合同样本】承揽与雇佣在司法实践中的区别
在司法实践中对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的概念认识不清,缺乏风险防范意识, 雇佣关系和与承揽关系的区别:
第一,从承担责任种类看,雇佣关系中,雇主对雇员的人身损害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不论雇主是否有过错,只要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就可以向雇主要求赔偿。而在承揽关系中,双方依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互相承担的是一种合同责任,承揽人如在工作中受伤,因不属合同约定的债权范围,定作人也不负有赔偿的义务。
第二, 从目的来看,雇佣的根本目的在于给付劳务,而承揽在于以交付劳动成果为目的,重在有形工作成果的完成,承揽人提供劳务仅是实现目的的手段。例如,某机关因组织大型活动而聘请摄影师为活动摄影。该机关所需要的并非是摄影师辛勤工作的过程,而是需要摄影师最终交付具有专业水准的活动照片作为资料保存。而某摄影部招聘摄影师,该摄影部需要摄影师交付的恰好正是摄影师辛勤工作的过程。前者构成承揽合同关系,后者构成雇佣合同关系。前者支付报酬的依据是交付符合要求的照片。如果照片曝光,则摄影师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后者支付报酬的量化标准是工作量,而非工作成果。如果出现照片曝光或者其他不能令顾客或者雇主满意的情形,雇主可以以此作为考核雇员的标准,甚至可以由此决定是否解雇雇员,但却不能因此拒绝支付雇员的报酬。
第三,从劳务的性质来看,雇员的劳务给付具有从属性,表现为雇员在劳动时应当服从雇主的安排、指挥和监督。而承揽关系中定做人与承揽人地位平等,承揽人对于其经营范围内的工作安排有完全的自主权,定作人无权干预。例如,家庭聘请装修工人对其房屋进行装修,业主肯定会对装修工人提各种要求,但这些要求主要体现在最终的结果上,即工作成果要达到什么要求。对于装修工以什么样的方式、手段来达到业主对结果的要求,业主不用过问。反之,如果施工队聘请装修工为其工作,该施工队一定会对装修工的工作过程进行安排、指挥,以实现对其在安全、质量等方面的控制和管理。前者构成承揽关系,后者构成雇佣关系。
第四,从劳务专属性程度来看,雇员一旦由雇主选定,非经雇主同意不能由第三人代服劳务。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可以将承揽的工作部分交给第三人来完成。
第五,从报酬给付来看,雇佣一般为继续性契约,雇员如果已付出劳务,即使未达到雇主所期望的结果,雇主仍须支付雇员报酬。而承揽则以一次性给付为原则。承揽人如果已提供劳务,但工作未完成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请求报酬。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标准仅仅只是区分承揽与雇佣的参考标准,而并非硬性指标。雇佣和承揽虽然都是提供劳务的形式,是民间经常遇到而又很容易被忽视和混淆的两个法律关系,但发生纠纷后,两者的法律性质和诉讼结果却有天壤之别。因此,在法律适用过程中,还必须结合个案,参考相关案例实践方法来做出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