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期限未满欲解除 法官倾
【租赁合同的期限】租赁合同期限未满欲解除 法官倾力调解纠纷解
11月23日,被告姚某高兴地到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领取了原告港南区某粮食收储有限公司支付的补偿款70000元,至此,此次租赁合同纠纷划上了圆满的句话。
2005年9月1日,被告姚某与原港南区新塘粮所签订《新塘粮所办公楼场地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原新塘粮所将其办公楼及办公楼前场地租给被告使用,使用期限自2005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止,租金人民币每年2040元。合同生效后,当年租金定期按时交清,即每月按原新塘粮所收费时间缴交,不得拖延;若违约都要赔偿对方经济损失等内容。合同签订后,被告将租赁场地用于开办了一所新塘乡春蕾幼儿园,并依约缴纳了至2010年4月30日的租金。在合同履行期间,2010年2月24日,经贵港市国土资源局挂牌出让,上述房屋及土地由第三人广西骏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竞得,2010年5月13日,原告向被告发了一份通知书,通知书称,原新塘粮所已被区人民政府拍卖,原新塘粮所的房屋在2010年5月13日开始不再对你园出租等内容。同年7月24日,第三人广西骏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还向被告发出了一份拆迁通知,通知称该公司计划于2010年7月28日对依法拍卖所得的旧贵港市港南区新塘乡粮所进行拆迁建设。双方为此产生纠纷。2009年1月21日,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政府下发港南政函【2009】3号《关于同意成立港南区金稻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和港南区金穗粮食收储有限公司的批复》,成立了港南区金穗粮食收储有限公司,经营和管理原新塘粮所的资产,并承担其债权、债务。今年6月,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
因该案争议的房屋及土地在2010年2月24日,经贵港市国土资源局挂牌出让,已由第三人广西骏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竞得,而原告在起诉时被告租赁的房屋尚在租赁期限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的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难以获支持。经过开庭审理及现场勘查,主办法官了解到被告姚某事实上已不再在租赁场地办学,只是留有部分物品未搬出,等待原告作出赔偿,庭审中,被告提出了除非原告赔偿损失20万元,否则不同意解除合同。为了能妥善解决纠纷,主办法官多次找双方进行了调解,并为双方权衡利弊, 经过多次沟通,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一、从2010年9月29日起开始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二、被告姚某应于2010年10月20日前将其所有物品全部搬出;三、原告应补偿被告姚婉玉经济损失70000元,该款待被告姚某将其所有物品全部搬出后立即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