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中国建筑业协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推进建筑业企业法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有关城市建委、司法厅、建筑业协会、律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建筑业协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
现将《中国建筑业协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推进建筑业企业法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希望进一步深化对建筑业企业法务工作必要性的认识,发挥建筑业协会和律师协会的作用,有效推进建筑业企业法务工作的开展,提高建筑业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和依法维护权益的能力,提升专业律师为建筑业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水平。
附件:中国建筑业协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推进建筑业企业法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办公厅
二○○七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