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进区企业发展优惠政策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进区企业发展优惠政策
第一条为鼓励和支持进区企业的快速发展,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第二条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和“企业发展资金”用于支持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投资规模大、技术含量高、对开发区发展具有重大牵动作用的项目和企业的发展。

第三条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其投资者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所得,可单独计算并享受从获利年度起免二减三的优惠政策,具体条款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56号文件执行。

第四条外商产品出口型企业,按规定减免所得税期满后,凡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先进技术企业减免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再延长3年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外商从投资企业获得的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开发区的其他企业,经营期在5年以上的,经批准,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40%;再投资于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在5年以上的,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全部税款;经营期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应缴回已退的所得税税款;自开始生产经营3年内没有达到产品出口标准的或没有被继续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应缴回已减免所得税款的60%。

第六条外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开发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均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第七条外商从企业税后分得的利润汇出中国境外,免征汇出额的所得税。

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当年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九条对进入开发区的各类企业,按属地原则如期缴纳税费,符合下列条件的,由企业申请,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可在1-3个会计年度内按相应的标准拨付“企业发展资金”。同时开发区将在“基础设施发展”、“环境及其保护”、“企业技术改造、研发、创新”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和扶持:

1、投资额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

2、企业投产达标后利税总额500万元以上的重点工业项目;

3、经营期10年以上的高新技术项目;

4、易地搬迁改造项目;

5、特殊行业、产业项目;

6、对开发区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品牌企业项目。

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用货币资金采购未使用过的国产设备,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全额退还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在投资总额内购买国产设备,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指导目录》鼓励类投资项目,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第十一条上述优惠政策由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