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的通知

【实施时间】2002/06/15【颁布单位】京国土房管市一[2002]380号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市房地产交易所:
为规范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由预售人、预购人双方共同办理改为由预售人单方办理。
二、预售商品房,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市或区国土房管局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手续。
三、预售人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手续应提交下列材料:
1.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表;
2.预售人的委托书、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3.商品房预售合同;
4.预购人为个人的,提交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外省、市个人还须提交工作居留证或在交易中心购房证明和暂住证复印件;台湾同胞购买内销房还须提交市台办批准文件的复印件。预购人为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以及单位权力机构同意购房文件的复印件。
四、预售人材料齐备的,市或区国土房管局收到一个商品房项目商品房预售合同10件以下的当即办理完成登记备案手续,一个商品房项目商品房预售合同10件以上、30件以下的3个工作日办理完成登记备案手续,一个商品房项目商品房预售合同30件以上的5和工作日办理完成登记备案手续。
市或区国土房管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时,应当在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表上加盖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章,留存一份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表、预售人的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件的复印件、预购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单位的营业执照以及单位权力机构同意购房文件的复印件。商品房预售合同上不加盖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章,市或区国土房管局不再留存商品房预售合同,另两份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表分别由预售人、预购人留存。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预售人不得申请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
1.买卖双方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上签章的;
2.申请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不在预售许可证范围内的;
3.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重复登记备案的;
4.合同所附共用分摊部位与备案不一致的;
5.预购人不在许可商品房销售对象范围的;
6.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六、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或变更的,仍需由预售人、预购人双方共同到原登记备案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七、本通知自2002年6月15日起施行.
附件: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表


关键词:北京市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