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划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城镇住宅标准的规定》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所属机构:

国务院国发〔1983〕193号《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城镇住宅标准的规定》颁发后,各地区和各部门在执行中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要求加以明确。根据国务院领导指示,提出以下意见,请参照执行。

一、国务院国发〔1983〕193号《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城镇住宅标准的规定》中的一二类住宅建筑面积标准为平均控制指标。在一个单位或一个工矿企业内,同一类标准的住宅中,在不超过总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可适当设计和建造不同户型的住宅,但应以一、二室户为主。一室户可考虑有适当面积的过厅;并可设少量的三室户,以照顾某些家庭人口较多的实际情况。

《规定》中的三、四类住宅建筑面积标准为最高指标,即同一类标准的住宅中,各户的建筑面积均不得超过规定的指标。

二、关于知识分子住户标准问题。由于各地区的情况和条件不同,不宜作全国统一规定,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结合具体情况,做出规定。

三、《规定》中对各类住宅建筑面积标准的规定,均按墙厚24厘米计算,北方严寒地区由于墙厚增加,其建墙面积可相应增加。

住宅层高按2.8米计算,如采用2.8米以下层高时,其所节约的投资,可作为增加建筑面积之用,但每户增加数最多不超过3平方米。

对于必须设置电梯的高层住宅,由于增加了电梯间及通道,可适当增加平均建筑面积,但每户不得超过6平方米。

一、二、三类住宅,每户可设一个阳台;四类住宅每户可设两个阳台。但每个阳台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符合上述规定的阳台,其面积可不计入《规定》中所定的各类住宅建筑面积之内。

四、住宅的必要设施。每户应装电表、水表,厨房可设固定碗柜或格板;厕所内可考虑设置淋浴或预留面积。楼房每一单元底层设投报箱。高层、大板建筑可设置公用电视天线。

五、严寒边远的因有特殊情况需要调高住宅标准的地区和中央各部门,必须报国家计委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

六、国务院各部门的直属单位,应执行所在地区的住宅标准。

七、《规定》指出:在全国住房分配标准未颁发之前,《规定》中的各类住宅建筑标准,可暂作为分配住宅控制标准。鉴于目前缺房严重,分配住房要从实际情况出发,既要考虑级别和职务,又要考虑可能。这个控制标准,不是分配住宅的必达标准,不一定到了那一级职务就要分配到那一类住房。

八、《规定》下达以前,已经开工的项目,可仍按原设计继续建设,不宜更改,以免造成新的浪费。

九、对各地区目前使用的住宅标准图,应按《规定》重新进行审查,修改后,才可继续使用。

关键词:环境保护国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