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补办房产证是否需要登报
一张房产证,牵动着普通老百姓一辈子的安稳。一旦房产证遗失后申请补办,是否需要申请人事先在媒体上刊登原房地产权证书、登记证明灭失或者遗失的声明7月28日,市人大常委会举行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立法听证会上,与会者分别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提案方陈述的理由
庞元:
《草案》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房地产权证书、登记证明灭失、遗失的,房地产权利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刊登灭失、遗失声明后,方可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补发,补发的房地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上应当注明“补发”字样。自补发之日起,原房地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
现行《登记条例》为淡化产权证书的作用,删除了原先规定的登报声明程序,权利人可直接向登记机构申请补发,经填写申请书,提供身份证明、登记部查阅证明等后,即可在7日内领取补发的房地产权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经过五年多的实践,该规定为灭失产权证书的权利人补证提供了便利,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果补证程序过于简单,很难完全识别申请人身份真假,有些不法分子趁机骗取补证,进而骗取转移、抵押登记,这不仅容易引发房地产权利的纠纷,危及房地产市场的交易安全,也影响社会稳定。
恢复补证的公开声明程序既有利于房地产交易安全,也与建设部发布的、2008年7月1日施行的《房屋登记办法》以及国土资源部发布的,2008年2月1日施行的《土地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相合。另外,产权人有妥善保管产权证或登记证明的义务,由于保管不当造成遗失、灭失的,产权人理应承担补证的相应费用,如登报声明的有关费用。因此,《草案》中恢复补证的公开声明程序是大势所趋,实践需要,此程序保护了当事人的权利。
赞成方陈述的理由
朱元星:这一规定很有必要,登记簿上的记载是登记的结果,但我们今天立法要求修改的这个条款是登记的前置,记载在登记簿上没有问题,但受理补证申请时应该要求当事人对遗失做一个什么样的说明现在补证的数量一年比一年多,但每年两千多个补证里到底有几件是真正遗失的大量欺骗买卖、民间借贷都由补证引起。当事人对自己的产权证有保管义务,如果遗失了,作为一种诚信和道义的原则,做一个声明也很合理。
登记机关不是一个向外发布信息的地方。登记簿的登记信息是具有公信力的、对外发布的,除此以外,我们发布的其他信息没有公信力。有律师提到,不要登记在媒体上面,而登记在登记机关,供人家来查阅,但这不是一个法定查阅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