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1997年度住房公积金核定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市属各局、各市属机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使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京房改办字37号《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39号《关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建1494号《关于计提职工住房公积金工资总额基数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中的有关规定,现将1997年度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核定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均应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
二、公积金年度是指本自然年度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如1997公积金年度为1997年7月1日至1998年6月30日。
三、建立公积金的单位原则上以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单位为准。
四、按有关规定在新的公积金年度开始前,单位应对建立公积金的职工人数,公积金交存比例、职工工资总额重新确定,据此对公积金交存额重新计算、交存。
五、1997公积金年度交存比例为7%。1995年前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交存比例已高于年度规定比例的,不得再提高,高于规定比例的单位交存额部分不得列入成本或使用财政拨款。
六、行政事业单位建立公积金,单位交存额中使用财政拨款部分应纳入正常预算管理。
七、建立公积金的行政事业单位,单位交存额首先从单位住房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全额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由财政预算安排拨付;差额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由财政预算安排拨付;企业单位交存部分首先从住房周转金中支付,不足部分在成本或管理费用中列支;在成本或管理费用中列支金额不得超过建立住房公积金职工的工资总额乘以年度公积金交存比例;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比照企业执行。
八、从1997公积金年度起,市本级行政事业企业单位须按有关规定做好公积金测算、列支工作,并由上级主管部门核定,主管部门要将所属单位核定审批情况进行汇总,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集体企业公积金列入成本部分报地方税务局备案。
九、1993年底以前按标准价优惠购房职工,按照京房改办字第056号《关于购房职工调整住房等有关问题的试行规定的通知》补交售房款后,夫妇双方均可建立住房公积金。
十、按有关规定1993年底以前按标准价优惠购房职工及配偶均不得建立住房公积金。在1997年度住房公积金核定工作中,各单位要认真做好每个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资格认定工作,夫妇双方均未优惠购房的,可建立住房公积金。本单位职工配偶在外单位的,需由配偶所在单位开具未按优惠价购房或按有关规定已补交房款的证明。
十一、在资格认定工作中,对已建立住房公积金但不具备资格的职工,对该职工已建立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要撤销,单位交存额及利息应由单位收回,该职工个人交存额及利息退还本人。
十二、各区、县财政局应根据本区、县实际情况做好住房公积金及住房基金核定审批工作。
十三、各级财政、地方税务部门要加强对公积金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