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权转股权的司法解释

企业债权转股权的司法解释
第十四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自愿达成债权转股权协议,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应当确认债权转股权协议有效。

政策性债权转股权,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债务人以隐瞒企业资产或者虚列企业资产为手段,骗取债权人与其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债权人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债权转股权协议被撤销后,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


第十六条 部分债权人进行债权转股权的行为,不影响其他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

关键词:司法解释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