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作物种植基地预约生产购销合同(示范文本)
福建省农作物种植基地预约生产购销合同(示范文本) 甲方(收购企业):
乙方(农作物销售商或农户):
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决定建立农作物种植基地,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特订立如下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 农作物品种、地点和面积
甲方根据年度订单要求,指定农作物的品种种植生产,地点和面积由甲乙双方共同划定或由乙方负责落实具体种植地的地点、面积,经甲方同意后确定为原料生产基地,基地农作物的种植由乙方组织生产。
序号
品种名称
地 点
面 积
备 注
第二条 种子的供应
根据双方确定种植农作物种类、品种,所需种子由甲方提供,种子的质量、数量、结算约定如下:
农作物
种 类
品种名称
种子
类别
产地
生产
年月
计量单位
数量
质量(%)
单价(元)
纯度
净度
发芽率
水份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1、对上表所列各批次种子,双方应共同扦封样品,分别保存,以备种子复检和鉴定,样品保存至该批种子用于生产收获以后。
2、甲方提供的种子质量应达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由双方约定标准。对种子质量、标准等提出异议要求检验和鉴定的,由双方共同指定检验、鉴定单位,费用由申请方垫付,鉴定检验后由责任方承担。
3、其他。
。
第三条 播种
作物种植期间,乙方必须按甲方生产计划及作物种植、生长规律科学安排播种,以便于季节集中采收及人力资源的合理使用。
第四条 农药使用及结算方式
农药由甲方统一购买、统一发放或由甲方委托指定单位统一发放,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稀释倍数、安全期限”等农药使用规程和要求施用,在作物生产期间不得使用非甲方指定、发放的农药;农药费用由乙方支付的,在农作物收购结算时扣除。
第五条 生产记录
农作物生产期间乙方必须分地点、分区域、分品种,详细填写《栽培记录表》内容,记录要求做到按时、真实和专人负责,并接受甲方指导。
第六条 作物的采收
所有品种采收季节,甲方应提早 天通知乙方按指定的规格进行采收,无正当理由乙方不得拖延采收时间。
第七条 收购价格及结算方式
生产基地种植的农作物收成后,全部由甲方收购。乙方承诺对甲方种植作物如符合要求的,实施以下价格保护 。价款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执行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农作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农作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农副产
品名称
计量
单位
数量
包 装
等级
规格
单价(元)
总金额
(元)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双方实行凭收购凭证现金支付或当场结算方式,合同要求甲方付予付款 或者要求乙方交付押金 在农作物收购结算时扣除。
第八条 收购时间、地点、运输和验收的方式及费用。
。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纠正或补救,对违约不采取纠正或补救措施的,可采取拒收产品或拒付购款,要求对方承担赔偿、终止合同履行等措施,并追究对方违约责任。
甲方违约责任:
①未按时提供种子、化肥、农药;,②或提供种子、化肥、农药的质量不符合标准或约定,造成减产30%以上或产品30%以上达不到生产要求的;③对符合要求生产的产品不及时收购、不完全收购,给乙方造成损失的;④不执行保护价收购的;⑤未按约定予以技术指导造成农作物50%以上减收的。
乙方违约责任:
①未按甲方提供的种子播种,或播种安排不科学,甲方提出异议后拒不纠正;②擅自使用非甲方提供的农药,或未按甲方要求使用农药;③未按合同要求做好生产记录,给甲方造成损失的;④未按甲方要求种植和采收的;⑤采收的农作物未交甲方收购的。
第十条 争议解决的方式
合同执行中双方产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或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时,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其它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