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宣告破产的条件 《破产法》:第三条 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 (一)债务的履行期限已届满;
法院宣告破产的条件
《破产法》:第三条 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
(一)债务的履行期限已届满;
(二)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债务的能力。
债务人停止清偿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
(一)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且与债权人不能达成和解协议的;
(二)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和解协议的;
(三)债务人在整顿期间有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四)债务人在整顿期满后有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即整顿期间,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该企业的整顿,宣告其破产:
(一)不执行和解协议的;
(二)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会议申请终结整顿的;
注:宣告债务人破产应当公开进行。由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破产宣告时应当通知债务人到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