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开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国资改组[2004]403号 各
发布部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国资改组[2004]4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资委,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纪委三次全会、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落实中央有关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政策,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专项治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监督检查,使中央确定的有关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保证职工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二、工作原则
(一)以检查落实现行政策为主,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工作重点以国有大中型企业为主,兼顾国有中小型企业;
(三)以地方政府、中央企业自查自纠为主,国家有关部门组织抽查;
(四)充分发挥地方党委和政府的作用,建立健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责任体系,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三、工作内容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的重点内容:
(一)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
1.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经济补偿金发放及职工安置情况;
2.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及医疗费用处理情况;
3.关闭破产企业人员接续各项社会保险关系情况。
主要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研究辽宁部分有色金属和煤炭企业关闭破产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9]3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11号)等。
(二)重组、改制工作。
1.企业重组、改制方案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方案,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其中包括职工安置方案审议通过情况)的情况;
2.重组、改制企业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理顺劳动关系,发放经济补偿金及处理拖欠职工各种费用情况;
3.重组、改制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以及为职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情况。
主要政策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中办发[2002]1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国办发[2003]96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等。
(三)主辅分离、改制分流、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
1.企业主辅分离方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其中涉及职工安置和用于职工安置的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情况;
2.用于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和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机构的资产处置及机构分离后所需资金的到位情况;
3.企业在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过程中,职工分流安置方式、职工劳动合同签订或变更、支付经济补偿金及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情况;
4.企业中小学在职和退休教师的待遇落实情况。
主要政策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9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2]267号)、《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等。
四、工作安排
按照中央的部署,专项治理工作由国务院国资委牵头负责,监察部、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等单位参加。各省(区、市)可结合当地情况,建立开展此次专项治理的工作体系。各省(区、市)国资委要克服机构改革带来的影响,认真承担起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牵头责任。
考虑到专项治理工作涉及面广,敏感度高,各地要在确保稳定的前提下,主要在国有企业内部有组织地开展,加强检查,落实政策。整个专项治理工作一般不作新闻报道。
专项治理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纠阶段。
6月上旬,由国务院国资委印发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对专项治理工作作出部署,提出要求。
6月上旬至7月下旬,各地和中央监管的部分企业按照通知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各省(区、市)国资委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牵头责任,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开展工作。
7月30日前,各省(区、市)国资委和部分开展自查工作的中央监管企业(名单附后)要向国务院国资委报送自查情况报告(附软盘),同时填写《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专项治理情况统计表》。
自查报告的内容包括:本地区2000年以来(分年度)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关闭破产、主辅分离、改制分流、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总体情况。包括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关闭破产、主辅分离、改制分流、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企业户数、涉及职工总数(其中:下岗职工总数、再就业职工总数)、每年安置职工费用筹措情况、下岗职工再就业情况(安置渠道)等;本地区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关闭破产、主辅分离、改制分流、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中有关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政策落实情况;职工安置、人员保障、筹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确有成效的工作经验和成功做法等;发现的问题、整改措施和建议。
(二)抽查阶段。
8月上旬,国务院国资委牵头会同监察部、劳动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重点地区和企业自检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并与地方共同研究目前有关政策以及具体操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进一步改进的意见。
8月下旬,检查组将就重点抽查情况提出报告,并就进一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进一步落实政策阶段。
8~11月,各地根据自查和抽查的情况,对违反政策的情况进行整改,以保证职工的合法权益落到实处。
(四)总结阶段。
11月底,各地就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向国务院国资委报送工作总结(附软盘),国务院国资委将于12月底向国务院、中纪委报送开展专项治理的工作总结。
附件:1.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专项治理情况统计表(一) 发布部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国资改组[2004]403号 各
2.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专项治理情况统计表(二)
3.部分开展自查工作中央企业名单
二00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发布文号: 国资改组[2004]4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资委,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纪委三次全会、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落实中央有关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政策,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专项治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监督检查,使中央确定的有关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保证职工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二、工作原则
(一)以检查落实现行政策为主,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工作重点以国有大中型企业为主,兼顾国有中小型企业;
(三)以地方政府、中央企业自查自纠为主,国家有关部门组织抽查;
(四)充分发挥地方党委和政府的作用,建立健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责任体系,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三、工作内容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的重点内容:
(一)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
1.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经济补偿金发放及职工安置情况;
2.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及医疗费用处理情况;
3.关闭破产企业人员接续各项社会保险关系情况。
主要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研究辽宁部分有色金属和煤炭企业关闭破产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9]3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11号)等。
(二)重组、改制工作。
1.企业重组、改制方案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方案,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其中包括职工安置方案审议通过情况)的情况;
2.重组、改制企业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理顺劳动关系,发放经济补偿金及处理拖欠职工各种费用情况;
3.重组、改制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以及为职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情况。
主要政策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中办发[2002]1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国办发[2003]96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等。
(三)主辅分离、改制分流、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
1.企业主辅分离方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其中涉及职工安置和用于职工安置的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情况;
2.用于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和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机构的资产处置及机构分离后所需资金的到位情况;
3.企业在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过程中,职工分流安置方式、职工劳动合同签订或变更、支付经济补偿金及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情况;
4.企业中小学在职和退休教师的待遇落实情况。
主要政策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9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2]267号)、《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等。
四、工作安排
按照中央的部署,专项治理工作由国务院国资委牵头负责,监察部、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等单位参加。各省(区、市)可结合当地情况,建立开展此次专项治理的工作体系。各省(区、市)国资委要克服机构改革带来的影响,认真承担起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牵头责任。
考虑到专项治理工作涉及面广,敏感度高,各地要在确保稳定的前提下,主要在国有企业内部有组织地开展,加强检查,落实政策。整个专项治理工作一般不作新闻报道。
专项治理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纠阶段。
6月上旬,由国务院国资委印发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对专项治理工作作出部署,提出要求。
6月上旬至7月下旬,各地和中央监管的部分企业按照通知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各省(区、市)国资委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牵头责任,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开展工作。
7月30日前,各省(区、市)国资委和部分开展自查工作的中央监管企业(名单附后)要向国务院国资委报送自查情况报告(附软盘),同时填写《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专项治理情况统计表》。
自查报告的内容包括:本地区2000年以来(分年度)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关闭破产、主辅分离、改制分流、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总体情况。包括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关闭破产、主辅分离、改制分流、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企业户数、涉及职工总数(其中:下岗职工总数、再就业职工总数)、每年安置职工费用筹措情况、下岗职工再就业情况(安置渠道)等;本地区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关闭破产、主辅分离、改制分流、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中有关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政策落实情况;职工安置、人员保障、筹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确有成效的工作经验和成功做法等;发现的问题、整改措施和建议。
(二)抽查阶段。
8月上旬,国务院国资委牵头会同监察部、劳动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重点地区和企业自检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并与地方共同研究目前有关政策以及具体操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进一步改进的意见。
8月下旬,检查组将就重点抽查情况提出报告,并就进一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进一步落实政策阶段。
8~11月,各地根据自查和抽查的情况,对违反政策的情况进行整改,以保证职工的合法权益落到实处。
(四)总结阶段。
11月底,各地就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向国务院国资委报送工作总结(附软盘),国务院国资委将于12月底向国务院、中纪委报送开展专项治理的工作总结。
附件:1.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专项治理情况统计表(一) 发布部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国资改组[2004]403号 各
2.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专项治理情况统计表(二)
3.部分开展自查工作中央企业名单
二00四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