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制度设计中的腐败
近日,深圳中院一名副院长、三名庭长、一名退休法官先后被双规或逮捕,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耐人寻味的是,这几位法官都曾在破产庭工作过,而破产庭的三任庭长是悉数落马。据有关媒体披露的消息,这些法官落马与其曾经审理的破产案件有着直接的关系。
腐败现象之所以屡禁不止,权钱交易始终暗流涌动,一个根本的原因就是权力不受制约,而体现在法官腐败的实例中,则是自由裁量权的误用、滥用和私用。破产庭三任庭长悉数落马并不是偶然的事件,与破产制度设计中的“腐败黑洞”密切相关。
首先,我们应当再次明确这样一个理念:破产是市场主体合法、顺利退出市场的权利,而非
有关部门或机构恩赐的“资格”。市场经济是残酷的竞争经济,市场如战场,没有常胜的将军,
对于技术落后或者经营不善的企业,如果没有有序的市场退出机制,势必降低资产的利用效率。
对于已经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来说,不对其进行破产宣告,无疑是容忍其继续浪费社会资源。因此破产制度应当一视同仁地对待亏损企业,确保这些企业顺利退出市场。
但在原先的制度设计中,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退出市场的机制却是不同的。对国有企业采取的政策性破产,待遇更加优厚,条件更加诱人。更重要的是,一些以破产为名的“改制”,
往往成为国有资产流入个人腰包的遮羞布。正因为政策性破产的“与众不同”,不少亏损的国有企业都想搭上这班船,僧多粥少的局面使得政策性破产有了名额的限制,而这些宝贵的名额,正是掌握在破产庭法官的手中。退出市场的权利被人为演化成有限的“资格”或“名额”,造就了权力寻租的空间,这就是破产制度设计中的第一个“腐败黑洞”。
其次,应当高度关注破产清算组和破产管理人这个特殊的群体。1986年的企业破产法规定,
清算组成员由法院从企业主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专业人员中指定,清算组组长由法院在清算组成员中指定。在这种制度设计下,债权人会议对清算组很难行使监督权,从而使整个清算过程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即使清算组行为不当,造成破产财产损失、破产成本过高等等,债权人或投资者很难追究清算组的责任。
破产清算组这样一个“法力无边”的角色,唯一需要搞好关系的对象就是破产庭的法官,因为自己的饭碗掌握在他们的手中。让不让你参与破产案件,担任破产清算组成员,直接决定了你的收益。老破产法中的破产清算组也好,新破产法中的破产管理人也罢,既不是债权人的代言人,也不是债务人的掘墓者,更不是法院的附庸,而应当是独立、自主、对破产财团负责的职业群体。而现实中这种角色上的错位,使得不少破产清算组成为独立的利益群体,甚至为了自身的利益沦为法官忠实的附庸和牟利的工具。这就是破产制度设计中的第二个“腐败黑洞”。
如果要细究起来,这样的“腐败黑洞”还能列举出更多。原因何在就是破产程序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太大,而对其所进行的约束太少,监督太乏力。新企业破产法实施在即,期待最高法院在起草破产管理人指定办法等司法解释时,能够充分分析深圳中院三任破产庭庭长落马后的制度原因,防止“腐败黑洞”阴魂不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