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不是避债的“保护伞”
近日,常熟市人民法院对长期以破产为借口拖欠巨额债务的韩某某实施司法拘留15日。市法院自2012年开始受理被告为常熟市东南XX有限公司、韩某某的系列案件,截至2015年1月共受理相关案件21件,总标的4000余...
近日,常熟市人民法院对长期以“破产”为借口拖欠巨额债务的韩某某实施司法拘留15日。
市法院自2012年开始受理被告为常熟市东南XX有限公司、韩某某的系列案件,截至2015年1月共受理相关案件21件,总标的4000余万元。其中进入执行程序,尚未全部执行到位的案件有13件,总标的2900余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被执行人常熟市东南XX有限公司的厂房、土地使用权均抵押给了银行,抵押金额为1000万元。经过评估、拍卖,上述财产拍卖得款人民币1420万元,在扣除抵押权部分及相关费用外,共发还市法院及苏州相城法院相关案件申请执行人380余万元,现尚有2680余万元未执行到位,其中韩某某承担连带责任的债务总额为2300余万元。
在公司资产被拍卖之后,韩某某就以为债务能一了百了,不仅不配合法院执行,反而东躲西藏。2015年1月,一债权人得知韩某某在原东南XX公司厂房内租住,立即通知了法院。法院执行局法官立即前往并找寻到了韩某某,将其带至法院。韩某某面对自己所欠的巨额债务只是一味表示公司已经“破产”,自己无能为力,也不如实报告自己财产。根据案情,法院决定以该案对韩某某拘留15日,并于拘留到期之日以另案决定拘留韩某某15日。
法官说案
企业主对企业经营的债务进行个人担保的案件,在企业歇业、财产处置完毕之后,剩余的债务金额该企业主仍需承担连带责任,不会仅仅因企业“破产”而免除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