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审查制度
注册商标的审查
商标注册的申请手续序一般部比较简单,主要是申请人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商标所标示的商品类别及商品的具体名称,附上商标文字和图形,写明申请人的名字及通讯地址,并缴纳申请费。
注册商标审查是商标主管机构依据本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对商标注册申请的有关事项进行全面审核查对。商标审查是商标注册的一个法定程序。经过审查,凡符合法 律规定的,商标主管机关将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反之则予以退回或驳回:对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如果没有异议或异议不能成立的,则予以核准注册。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商标注册申请采取审查原则。
中国也一直实行审查原则,以保证核准注册商标的有效和稳定。
法国以及效法法国商标法的一些国家则实行不完全审查原则,只对形式要件进行审查,不审查实质要件,只要申请手续齐备。符合申请条件,均予以核准注册;注册后遇到商标专用权的纠纷概由法院依法裁定,商标主管机构按法院最后裁定执行。
注册商标审查制度
1、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主要审查
商标注册的 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手续,从而确定对申请是否受理。在形式审查制度条件下,批准申请的程序比较简单;首先看商标注册申请手续是否完备,如果手续 完备,那么在两个以上的人就同一种商品申请相同或相似商标注册的情况下,先申请者获准:如系同时申请,则先使用者获准。实行不完全审查原则的国家只进行形 式审查。
2、实质审查 商标注册申请的实质审查,是对申请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的涵义及其客观效果进行审查。
实 质审查是一种技术性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商标是否具备法定构成要素,是否使用禁用标记,是否与他人在相同商品或相似商品上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相 似,是否具有显著特征等。其中比较重要的是看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与已有的注册商标或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发生冲突。商标本身是否具备“识别性”,是否与“公共 秩序”相冲突。
参加了《巴黎公约》或其他包含保护商标内容的国际公约的国家,还要审查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与其他人已经保留了“
国际公约优先权”的商标相冲突。未参加这些公约的国家,也要审查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与同本国订有商标保护双边协定的国家的有关驰名商标相冲突。
在 有些国家,商标所使用的文字或图形虽未被别人首先用作商标,但属于别人享有的版权的艺术品,或别人享有外观设计号有权的保护品,这样的商标也不能获得注 册。只有英国、美国等为数不多的国家的商标注册机关,才主动对这种涉及了其他知识产权领域的原有权利的情况进行审查,大多数国家则仅仅是在申请基本被接受 后,将申请注册的商标刊登在公告上,在一定时期内观察公众中有无异议,有异议才进行审查,无异议即发给商标注册证, 宣告商标权成立。
审查的程序是先进行形式审查,过关后,再进行实质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