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查询注意事项

1.商标查询是建立在自愿原则基础上,向查询人提供有关商标申请注册的一种有偿服务。

2.商标文字、英文、图形查询所提供的在先权利信息,仅供查询人申请商标注册时参考,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法律依据。

3.《商标查询单》所提供的查询报告,不含未录入商标数据库的在先权利信息;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十一条及《商标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内容。

4.《商标查询单》所提供的信息以计算机存储数据为依据,对该数据的详细资料,请依据查询报告查询《商标公告》。

5.商标查询中如果存在多个可能构成冲突的在先权利信息时,仅选择其中的一个提供给查询人。

6.如果未能给查询人提供应有的在先权利信息或提供信息有误,可免费为查询人提供三次相同商品上的查询服务。

7.《商标查询单》填写须准确、规范,商品类别、使用商品、商标名称及图样必须填写并签名或盖章。

8.一份《商标文字查询单》限填一个文字商标及一个类别的十个以内商品或服务项目。

9.不符合填写要求的查询单退回查询人,保留收文号但收文时间按退文返回的时间计算。

10.未提供商标公告期的商标信息,为1980年以前的注册商标或尚未初步审定申请在先的商标。

11.《商标查询单》在规定期限内按时回复。如遇节假日,回复的期限顺延;如遇不可抗拒的突发客观事件,自恢复正常工作之日起顺延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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