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池州市专利
【专利申请】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池州市专利申请及专利实施资助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专利申请及专利实施资助办法》的通知
池政办〔2006〕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池州市专利申请及专利实施资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池州市专利申请及专利实施资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专利和实施专利,推动我市科技创新和专利事业的发展,根据《安徽省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和《安徽省专利申请费用资助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资助资金由市人民政府设立,列入市财政年度专项经费预算,用于资助本市单位和个人进行专利申请、专利实施。
第三条专利资助资金70%用于专利申请资助,30%用于专利实施资助。
第四条专利资助资金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专利申请资助
第五条专利申请资助对象为本市辖区内申请专利费用有困难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在本市辖区内有常住户籍的居民,或者在本市进行投资并在本市申请专利的非本市居民。
第六条专利申请资助范围:
职务或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时发生的费用;
职务或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国外专利时发生的费用;
专利申请必须是2006年1月1日后提出,国外发明专利申请必须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代理。
第七条申请办理专利申请资助的条件:
应具有当年申请专利缴纳的申请费用发票;
应无专利纠纷。
第八条专利申请资助标准
职务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资助标准为:
发明专利2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5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300元/件。
非职务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资助标准为:
发明专利1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4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200元/件。
在美国、欧盟、日本申请发明专利,专利申请费用按5000元/件资助。
在校学生申请专利按、项标准增加20%资助。
专利申请费用实际发生额低于本条、、、规定的资助标准,按实际发生额资助,且每项专利只享受一次申请费用资助。
第九条申请办理国内专利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须向市专利管理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交以下材料:
池州市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
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
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代办处开具的专利申请费用发票,或专利代理机构开具的缴纳专利申请费用发票。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交发票原件;申请人为单位的,可提交复印件;
职务发明须提交单位有效资质证明复印件,如工商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等;
非职务发明须提交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在校学生需提交学生证复印件和学校证明。
第十条申请办理国外专利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须向市专利管理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交以下材料:
池州市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
外国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
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涉外代理机构开具的专利申请费用发票。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交发票原件;申请人为单位的,可提交复印件;
职务发明须提交单位有效资质证明复印件;
非职务发明须提交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在校学生需提交学生证复印件和学校证明。
第三章专利实施资助
第十一条申请专利实施资助的对象与范围:
凡在本市辖区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实施专利技术,可申请专利实施资助;
专利实施资助资金主要扶持专利技术转化项目,重点促进专利产品研发及其产业化。
第十二条申请办理专利实施资助的条件:
应是有效专利;
应无专利纠纷;
符合本市科技、产业发展方向,有一定的开发基础,且具有良好的市场应用前景,并在本市实施的专利项目。
第十三条专利实施资助标准:500元至20000元。
具体标准由市专利管理局根据实施专利技术水平、市场前景及开发规模、经济效益等因素确定。
第十四条申请专利实施资助的单位,须向市专利管理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交以下材料:
池州市专利实施资助申请表;
专利证书及其复印件。如果采用专利权转让或许可方式实施的专利项目,应提交相关的有效合同及其复印件;
该专利权有效的证明;
单位有效资质证明复印件、近期财务报表及复印件。
第四章专利资助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专利资助资金,由财政实行专户管理,单独核算。
第十六条对专利资助申请,由市专利管理局受理,并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进行审核,确定资助对象。
第十七条专利资助资金的支付方式:申请人为单位的,资助资金以转账方式支付;申请人为个人的,资助资金以现金或现金支票的方式支付。
第十八条专利资助资金每年在预算安排的资金数额内无偿使用,结余部分可结转到下一年度使用。
第十九条市专利管理局每年年底向市财政局、市科技局上报专利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并根据当年专利工作情况预报下一年度专利资助资金使用计划。
第二十条申请单位获得的专利实施资助必须用于该专利项目实施,不得挪作他用,并于次年底之前将资金使用及专利实施情况书面报市专利管理局。
第二十一条专利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市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真实的资料和凭证。申请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骗取专利资助资金的,一经发现,拒绝资助;已资助的资金如数追回上交财政,并取消今后受助资格。
第二十三条专利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池州市专利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