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学习宣传贯彻新商检法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学习宣传贯彻新商检法工作的通知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9-10 生效日期: 2002-09-10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质检办法函346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新商检法将于2002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进一步做好新商检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不断提高各级检验检疫机构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水平,为修改后的商检法顺利实施做好充分准备,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检验检疫机构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进一步提高对学习、宣传、贯彻新商检法重要性的认识,切实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把新商检法学习好、宣传好、贯彻执行好。
要认真落实总局《关于深入开展学习宣传贯彻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通知》273号)要求,及时总结经验,在前一阶段学习、宣传和贯彻新商检法的基础上,立即在全系统和全社会范围内再次掀起一个学习、宣传、贯彻的新高潮。

二、要把普及宣传新商检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从9月中旬至10月1日这一段时间,各级检验检疫机构要结合实际,面向社会,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集中开展一次深入的宣传新商检法活动。要通过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开辟专栏,举办法律咨询、法制讲座、知识竞赛以及出版、张贴宣传材料等方式,引导广大企业和消费者在广泛参与中学法、知法、懂法、守法。各地在宣传中要注意区分不同对象,有针对性地对外经贸企业和从事进出口工作的人员进行重点宣传和普及。通过宣传,要使新商检法在全社会的认知程度得到进一步提高,为下一步贯彻实施新商检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要进一步加大新商检法学习培训的力度。各级检验检疫机构要在前一阶段全面学习培训的基础上,针对存在的问题,突出重点,划分若干专题,认真组织好学习和讨论,逐步把学习引向深入。各单位要在抓好普遍轮训的同时,重点抓好各级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骨干的学习,务求全面准确地掌握新商检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及各项规定,保证正确履行依法管理、依法施检职能的需要。

四、要扎扎实实贯彻执行好新商检法。一是要严格执行新商检法各项规定,认真履行职能,进一步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和监督管理,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为;二是依照新商检法的有关规定,加大对进出口商品检验领域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对外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保证进出口商品质量;三是从便利贸易的需要出发,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简化程序,方便进出,促进外贸发展;四是要按照新商检法对商检机构执法监督做出的规定,切实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政治、业务素质,严格依法行政,接受社会监督,严肃纪律,文明服务。
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在10月20日前以书面形式将学习、宣传和贯彻新商检法的有关情况报总局法规司。


关键词:新商检法进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