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资助专利暂行规定
【专利申请】广州市资助专利暂行规定
发布部门: 广东省广州市财政局、广东省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人申请专利,推动科技创新,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广州市专利管理条例》和《广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凡申请专利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第一申请人地址在本市辖区内的均可依本规定申请资助。
第三条 申请资助的发明创造应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要求,具有市场应用前景,符合我市的产业发展方向。
关联法规:
第四条 市知识产权局是资助专利申请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 申请专利按以下标准资助:
申请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费资助1,000元/件,审查费资助2,500元/件,获得授权后资助4,200元/件;
获国家知识产权局70%费用减缓的,申请费资助350元/件,审查费资助750元/件,获得授权后资助2,200元/件;
获国家知识产权局85%费用减缓的,申请费资助200元/件,审查费资助400元/件,获得授权后资助2,000元/件;
申请港澳台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后资助5,000元/件;
申请国内实用新型专利,获得授权后资助600元/件;
申请国内外观设计专利,获得授权后资助400元/件;
申请PCT,单位申请的资助10,000元/件,个人申请的,资助5,000元/件;
申请美国、日本、欧盟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后资助40,000元/件;申请其他国家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后资助10,000元/件。以上限于资助在2个国家的申请。
第六条 属于广州市支柱产业、重点发展技术领域的项目以及列入市政府计划的科技项目、市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申请和获得发明专利,对我市经济、科技发展有重大推动或引导作用的,经评审确认,可获得择优重点支持,资助标准可在本办法第 五条规定基础上适当提高。
第七条 申请资助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申请人需通过广州市专利信息服务网提交《广州市资助专利申请表》,并向资助受理部门提交以下验证材料:
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有关文件: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专利申请请求书首页,授予专利权及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和专利证书;
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代办处开具的缴纳专利费用凭据;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个人身份证明材料;
专利申请人的接受资助款的银行帐号。对于个人共同申请的,需提供由共同申请人签名认可的银行帐号;
国外、港澳台发明专利受理国或地区专利机构发出的专利证书,专利公告文本扉页以及专利产品或技术进入申请国或地区市场的可行性报告。申请PCT,需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PCT申请受理文件。
以上材料均为复印件,验证时提交原件核对。
第八条 申请各项资助的,应分别自专利申请、实审、授权之日起6个月内,向资助受理部门提出申请材料。
超过规定期限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资助。
第九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对专利资助申请进行最终审核,审查合格的,通过银行转帐方式,向申请人发放资助款项,同时在网上通告或通过短信告知。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07年5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12年4月30日止。原《广州市发明专利申请资助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广东省广州市财政局
广东省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二00七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