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2年第16号——景德

发文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2年第16号

发布日期:2002-2-25

执行日期:2002-2-25

根据《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组织专家对景德镇瓷器生产企业的原产地标记保护申请进行了形式审查和现场实地审查,确认合格,现予以公告。

有关单位或个人对上述产品原产地标记保护申请有异议的,可以自即日起一个月内向我局提出。上述产品原产地标记保护申请资料存放在我局备查。

二00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键词:2002年第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