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网上商标注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关于网上商标注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标字〔2008〕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商标代理机构: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网上商标注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七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网上商标注册

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8〕2579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你局《关于对网上商标注册申请给予商标注册费收费优惠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就网上商标注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推动商标注册网上申请工作,提高商标注册工作质量和效率,网上受理商标注册费收费标准比纸件商标注册申请优惠20%,即每件800元。

二、你局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你局应按规定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四、上述规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关键词:商标注册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