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网上商标注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关于网上商标注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标字〔2008〕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商标代理机构: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网上商标注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七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网上商标注册
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8〕2579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你局《关于对网上商标注册申请给予商标注册费收费优惠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就网上商标注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推动商标注册网上申请工作,提高商标注册工作质量和效率,网上受理商标注册费收费标准比纸件商标注册申请优惠20%,即每件800元。
二、你局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你局应按规定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四、上述规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