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偷税罪的量刑

关于偷税罪的量刑: 偷税罪,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缴纳税款,情节严重的行为。 2

关于偷税罪的量刑:

偷税罪,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缴纳税款,情节严重的行为。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后,以“逃避缴纳税款罪”取代了原来的“偷税罪”。“偷税”将不再作为一个刑法概念存在,从而更科学、更全面。这也体现了中国法治的进步。

修改后的《刑法》第201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在司法实践中,介绍贿赂的未遂形态与既遂形态一样,也时有其他行为伴随产生。这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在介绍贿赂的同时或之后,又接受行贿人委托而代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对此,有人把它作为介绍贿赂行为的通常表现来表述,直接定性为介绍贿赂。笔者认为这种行为应当为行贿的共犯:

1.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是行贿的实行行为,即行贿行为。

2.介绍贿赂人在接受委托人代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过程中,不仅与委托人形成了行贿的共同犯意,而且贿赂未遂中应区分伴随的行贿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介绍贿赂的未遂形态与既遂形态一样,也时有其他行为伴随产生。这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在介绍贿赂的同时或之后,又接受行贿人委托而代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对此,有人把它作为介绍贿赂行为的通常表现来表述,直接定性为介绍贿赂。笔者认为这种行为应当为行贿的共犯:

1.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是行贿的实行行为,即行贿行为。

2.介绍贿赂人在接受委托人代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过程中,不仅与委托人形成了行贿的共同犯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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