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阶段如何正确适用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强制措施。正确使用取保候审不仅能提高审判效率,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防止超期羁押,而且能够通过正确处理这一常见的诉讼问题,实现司法程序公正、实体公正。 一、明确取保候审在审判实务中的意义。 取保候审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在侦
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强制措施。正确使用取保候审不仅能提高审判效率,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防止超期羁押,而且能够通过正确处理这一常见的诉讼问题,实现司法程序公正、实体公正。
一、明确取保候审在审判实务中的意义。 取保候审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在侦察、起诉、审判各阶段中,都面临正确适用这一强制措施问题,取保候审的性质是司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或者 交纳保证金,保证被保证人不得自行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在被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妨碍司法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一种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的实质意义就是既 不关押,又要使诉讼活动正常进行。只有不关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才可能得到实现,被告人才可能在有相对人身自由的情况下,收集证据、学习法律聘 请律师辩护人,被告人的人格尊严和诉讼平等才可能得到保障,在实现自己诉讼权利的时候,为司法机关查清案件事实,提供被告方的充分证据,从而在客观现实 中,有效的促使司法公正的真正落实。 二、在审判阶段,适用取保候审应注意的问题。 1、取保候审必须坚持 刑事诉讼所规定的根本条件,通过对案件的审查,看是否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使用附加刑的,一是从犯罪的类别上看法定刑的规定,在法定刑的条件下,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法明确规定有管制、拘役的,或者规定有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采取取保候审不致于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 是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正在怀孕、哺育自己婴儿的妇女。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上述取保候审的原则规定。是我们在适用取保候审时首先要考虑的执法指导 思想。 2、在审判实务中最高人民法院在贯彻执行《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根据解释第66条规定,对被羁押的被告人不能在法院一 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可以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上述规定,扩大了人民法院在 审判实务中适用取保候审的范围,规定具有法律约束力。在审判实务中我们应当切实执行,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积极审查程序证据,正确稳妥的采取取保候审,做 到程序合法、手续完备。这里所说的程序方面的证据具体是指:(1)一审、二审的立案审批表,一审、二审受理案件的通知日期;(2)被告在被采取强制措施的 羁押手续和准确日期;(3)患有严重疾病的卫生医疗部门的证明;(4)婴儿出生证明及卫生部门所出具的有效证明;(5)对有些没有直接书面证明材料的,可 以由证人予以证明被告的人身情况。同时,在程序上还要求主审人或合议庭作出书面报告,必要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取保候审。
一、明确取保候审在审判实务中的意义。 取保候审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在侦察、起诉、审判各阶段中,都面临正确适用这一强制措施问题,取保候审的性质是司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或者 交纳保证金,保证被保证人不得自行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在被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妨碍司法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一种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的实质意义就是既 不关押,又要使诉讼活动正常进行。只有不关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才可能得到实现,被告人才可能在有相对人身自由的情况下,收集证据、学习法律聘 请律师辩护人,被告人的人格尊严和诉讼平等才可能得到保障,在实现自己诉讼权利的时候,为司法机关查清案件事实,提供被告方的充分证据,从而在客观现实 中,有效的促使司法公正的真正落实。 二、在审判阶段,适用取保候审应注意的问题。 1、取保候审必须坚持 刑事诉讼所规定的根本条件,通过对案件的审查,看是否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使用附加刑的,一是从犯罪的类别上看法定刑的规定,在法定刑的条件下,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法明确规定有管制、拘役的,或者规定有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采取取保候审不致于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 是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正在怀孕、哺育自己婴儿的妇女。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上述取保候审的原则规定。是我们在适用取保候审时首先要考虑的执法指导 思想。 2、在审判实务中最高人民法院在贯彻执行《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根据解释第66条规定,对被羁押的被告人不能在法院一 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可以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上述规定,扩大了人民法院在 审判实务中适用取保候审的范围,规定具有法律约束力。在审判实务中我们应当切实执行,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积极审查程序证据,正确稳妥的采取取保候审,做 到程序合法、手续完备。这里所说的程序方面的证据具体是指:(1)一审、二审的立案审批表,一审、二审受理案件的通知日期;(2)被告在被采取强制措施的 羁押手续和准确日期;(3)患有严重疾病的卫生医疗部门的证明;(4)婴儿出生证明及卫生部门所出具的有效证明;(5)对有些没有直接书面证明材料的,可 以由证人予以证明被告的人身情况。同时,在程序上还要求主审人或合议庭作出书面报告,必要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