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事实婚姻和非婚同居的讨
关于事实婚姻和非婚同居的讨论
目前我国的立法对事实婚姻的立法规制体现在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第8条“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显然,我国的立法只是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当事人进行非常有限地调整通过补办登记而成为法律婚姻。这种补办登记显然是赋予当事人的一种权利,可以补办以使事实婚姻的效力最大化等同于法律婚姻,补办结婚登记应该有溯及力,从双方当事人均符合结婚实质案件时开始具有法律婚姻的效力;也可以不补办,未补办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婚姻原本是男女双方之私事,基于私权自治原则,应该由男女双方自由决定,国家公权力不能介入。但是婚姻的结合,不仅与当事人有关,而且还关系到子孙后代以及第三人利益甚至整个国家社会秩序的稳定。因此,法律就严格规定了婚姻成立的要件,符合这些要件的,则成立法律婚姻,不符合则不能成立。事实婚姻和非婚同居都是欠缺婚姻成立要件之一或多个要件的非法律婚姻,因它们这种非法律婚姻地位的相似性以及称谓上的混淆[1]等原因使得事实婚姻和非婚同居常常作为相互的替代词而使用,其实二者虽有联系但区别更是明显的,本文拟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其作出比较。
一、事实婚姻和非婚同居的概念比较
事实婚姻的概念在我们国家的婚姻家庭中是有发展渊源的,而非婚同居的概念只在学界有所讨论,立法中还没有涉及。
目前,关于事实婚姻的概念一般采1979年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中的定义,“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该概念实际上是确定事实婚姻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而只是欠缺形式要件,而既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又不符合结婚的形式要件的情况,在过去称为“非法同居”,但是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已将同居关系前的“非法”二字删除。也就是说现在统称为同居关系。但是这一学理上的通说也因其具有的不合理性而受到了挑战。[2]笔者认为,法律婚姻之所以成为法律婚姻,是因为它符合法律规定的婚姻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形式要件在我们国家目前来说是登记,登记的主要目的在于将当事人结婚的合意提交国家登记机关,以取得法律的确认从而得到法律的保护。而事实婚姻是当事人没有把双方结婚的合意提交国家登记机关,只是一种事实上的状态。因此,法律婚姻和事实婚姻的最重要区别就是是否履行了法律的程序,与实质要件是否符合没有直接的关系,事实婚姻既包括当事人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只是没有履行形式要件的婚姻,又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都欠缺的婚姻。这样一来,也能解决刑法中“重婚罪”与民法中的矛盾冲突,使整个法律体系和谐统一,因而事实婚姻的概念中就除去了“没有配偶”这一限制性条件。综上,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包括:男女双方主观上有结婚的合意,客观上没有进行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得到公众认可。
非婚同居这种社会现象由来已久,但是在20世纪60年代之前,一直受到社会的抑制、道德的非难和法律的禁止,但是在20世纪60年代中后期以来直至现在,非婚同居现象在世界范围内都呈与日俱增的发展势态:美国最新发布的人口统计报告表明,在20世纪最后的10年美国非婚家庭的数量长势迅猛,由1990年的320万户增加到2000年的550万户,其中40%的非婚家庭有子女;[3]法国国家统计局数字显示1968年3%的夫妇不登记结婚,而到了1998年,接近于200对,相当于每5对夫妇中就有一对夫妇不登记结婚;[4]英国至1996年底,18-50岁女性选择与男性同居的占23%。非婚同居的大量增加致使许多国家改变其传统的态度,开始对非婚同居进行法律上的规范和调整。非婚同居概念的界定是对此进行规范和调整的基础,从表面上看,似乎所有婚姻以外的同居都可称为非婚同居,或许就是因为这种朴素的理解造成了对事实婚姻和非婚同居的混淆。但是法律“需要以无害于社会和他人的非婚同居生活为标准”[5]对非婚同居的概念进行界定。非婚同居无害于社会和他人,因此应符合结婚实质条件,还不能违背社会普遍的价值观念,因此只应包含男女异性双方,另外,同居与婚姻的区别在于男女双方皆无婚意。因此笔者认为非婚同居的概念应为: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男女双方,没有结婚的意思而结成的生活共同体。它的构成要件包括:双方当事人完全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男女双方,即男女双方必须是自愿的,且均达到法定的婚龄,没有法律所禁止之情形;双方都没有结婚的意愿,不愿去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履行登记手续,也不愿承担婚姻的责任和义务。同居生活要公开且达到一定期限。同居只有达到了一定的期限,才能被视为一种比较稳定的两性关系。
通过上述的分析,可以看出事实婚姻和非婚同居在概念上存在着许多区别。二者最重要的区别在于是否有结婚的意思。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双方有结婚的合意,虽然没有去履行登记这一法定形式要件,但是男女双方内心的真实意思都是双方互相结为夫妻且共同生活。非婚同居中双方当事人之所以选择这种方式,很大程度上就是为了逃避婚姻所带来的束缚,他们没有结婚的意思。事实婚姻当事人中既有完全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也有的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情况,而非婚同居强调“非婚”和“无害性”是一种比较自由的生活方式,当事人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有无时间限制不同,事实婚姻不存在时间限制,因为事实婚姻的成立往往与时间长短无关。而非婚同居多有时间限制,这种结合的持续存在能使社会看来,它是稳定的,证实未婚配偶间的起初所表示的爱情,而使这种结合关系得以充分发展并且肯定下来。[6]二者虽都要求公开,但公开的程度不一样。事实婚姻要求比较高,这种关系要被群众所认可。而非婚同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