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非婚生子女生父母确认的实
我国对非婚生子女生父母确认的实践
目前,我国婚姻法中尚无非婚生子女准正和认领的规定。如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结婚则视为婚生子女。此外,非婚生子女与其生父的关系,则须由生父自己确认或生母提出证据通过诉讼或非诉讼确认。
基于子女是母亲自身产出的生物学特征,非婚生子女与生母之间的关系以往是不需要加以证明的。但根据现在一般均到医院做产的状况,有时也有可能需要证据证明。如某地陈某于1988年10月在某县级医院住院做产,生下一女,起名李某。2000年7月,陈某与其夫李某富离婚,女儿由陈某抚养。2006年9月,因要求增加抚养费诉诸法院,李某富辩称女儿非其亲生,不愿支付抚养费。经DNA鉴定,李某富与李某无生物学父母子女关系。于是陈某也称女儿非其所生,又经DNA鉴定,陈某真的与李某无生物学父母子女关系。因此,非婚生子女与生母之间的关系有时也需要加以证明。
对于非婚生子女与生父的关系,可通过生母提出的证据和其他人证物证加以证明。
实践中,关于非婚生子女生父的争议有两种情况:
一是未婚女子所生的子女,生母指认的生父不承认孩子是其所生。这种情况下,应通过生母提出的能证明子女生父的出生证、书信、音像等证明材料和其他证人证言、物证,综合分析认定,不能只凭生母单方指认确定。对于是否可以强制亲子鉴定的问题,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精神,亲子鉴定应双方自愿,而不能强制,强迫另一方必须接受亲子鉴定,极有可能侵犯人权。
二是,已婚女子所生的子女,丈夫不承认孩子是其所生。此类情况,非婚生子女或其法定代理人要求确认亲子关系的,仍然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而不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如果实行完全的举证责任倒置,就可能引发滥诉,从而影响社会稳定,引发社会问题。但是,对非婚生子女或其法定代理人的举证责任不能要求过严,只要提交了能够证明夫妻之间有同居事实和受孕可能的证据,就应当认定非婚生子女或其法定代理人完成了其应负的举证责任。如非婚生子女或其法定代理人申请亲子鉴定,而对方不同意亲子鉴定,应当推定该子女是子女生母的丈夫所亲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