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协议是否有效
分家协议是否有效
老李有四个子女,多年来老李始终跟四儿子一起生活,今年6月份,四儿子提出轮流照顾老人,大儿子则提出轮流照顾老人的前提是应首先分家。于是在亲戚的协调下,子女们达成分家协议,协议约定:老李的家产全部分给四儿子,由四儿子负责老李的“生养死葬”,其余的子女由于没有分得家产而对老李“生不养,死不葬”。事后老李咨询:这样的分家协议有效吗
律师:赡养老人不但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们应尽的法定义务。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因此,分家协议中“其余的子女由于没有分得家产而对老李‘生不养,死不葬’”的约定因违反法律的规定而无效,但该条的无效并不影响分家协议其它条款的效力,其它条款若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应当有效。所以,除涉及对老李赡养部分的约定无效外,该分家协议的其它部分还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