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提示:赠与不可以撤销的情形
【房产赠与撤销】重点提示:赠与不可以撤销的情形
1、经过公证的赠与不可以撤销
2、赠与物已经交付的不可以撤销
3、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属于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不可以撤销
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房屋赠与形式
类别
1夫妻离婚时将房屋赠与子女
2夫妻离婚时一方将婚前财产赠与配偶
3父母将房屋赠与子女或者他人
4公民将房产赠与福利机构
案情简述:
2008年12月,张某与妻子翟某因感情破例协议离婚。根据协议约定,孩子归翟某抚养,张某自愿将夫妻共有一处房产中属自己的一份无偿赠与给翟某。张某因为因无房居住仍住在该房内。2009年5月,翟某以张某居住的房屋为其所有为由将张某赶出大门。张某遂诉至法院。
律师解析:
1、认定张某与翟某签订房屋赠与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2、本案中张某与翟某签订房屋赠与合同未生效,由于房屋尚未过户,张某并没有丧失其对房屋的所有权。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3、张某可以撤销该房屋赠与合同。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赠与合同已依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的合意而成立。任意撤销权必须以赠与合同被确认为诺成合同为前提;
赠与物权利尚未转移,即对不动产而言,赠与人尚未办理移转登记,在不动产业已交付,但未办理移转登记的情形,由于赠与物权尚未移转,赠与人仍可撤销
赠与未经过公证,不是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故张某可撤销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