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一方单位集资建房未付房款离婚如何分割
参与一方单位集资建房未付房款离婚如何分割
【案件回顾】
2006年4月,河池市的韦礼福以自己和妻子黄红菲的名义参加自己单位以市场方式运作的集资建房,由于夫妻没有积蓄,就进行韦礼福单位协助办理的公积金贷款,贷款10万元,购买房产面积是120平方米,初定价格是800元/平方米。2008年5月,集资房建成交付,价格是880元/平方米,总价105600元。
在房子准备装修前,由于韦礼福在外拈花惹草被黄红菲抓奸在床,黄红菲遂坚决要求同韦礼福离婚。对于离婚,韦礼福不得不表示了同意。对于财产分割问题,黄红菲坚持要房产的3/5所有权;韦礼福则认为,黄红菲不是公务员,不能进行公积金贷款,扣钱也是从自己的工资账户上扣划,福利也是自己单位给予公务员的福利,黄红菲无权要求分割房子,况且现在房屋的产权因为未付清房款尚未属于个人所有。双方对分割房产问题争执不下。2008年7月15日,黄红菲向金城江区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分割房产3/5的所有权。
一审法院认为,不管房贷是否公积金建房贷款,也不管房产是否是韦礼福自己单位分得的福利,更不管偿还房贷是否只是用韦礼福的工资,本案房产的取得是在韦礼福与黄红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房产应是夫妻的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对于离婚结果的导致,韦礼福的确存在过错,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适当照顾没有过错一方。因此,该院于2008年12元月16日判决:1、准予黄红菲与韦礼福离婚;2、讼争房屋3/5的产权归黄红菲所有。韦礼福认为自己吃亏了,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将房产判归自己所有。
河池市中级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定性准确、裁判得当,应予维持。遂于2月19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理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所以,尽管黄红菲不是公务员,但韦礼福与黄红菲没有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丈夫韦礼福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都应当属于与黄红菲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原则上都应当对半分割。虽然房屋还没有付清房贷,产权还没有实际归于夫妻任何一人。
但是,只要还清房贷,房产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现夫妻离婚,可以由一方出价购买,补贴差价给另一方;或者进行拍卖、变卖得款后再进行分割。
至于分割的各方份额,由于对于离婚的造成,韦礼福存在过错,根据《婚姻法》第46条“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精神,现黄红菲不请求损害赔偿,应当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在份额上向其倾斜,至于倾斜的幅度,可以由法院酌情裁定。当然,从本案的事实看,黄红菲所要求的3/5所有权也不过份,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也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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