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两次固定期限合同之后签订

【无固定期限合同】案例:两次固定期限合同之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案情简介】

范某自2000年2月5日起就在某私营企业工作,劳动合同一年一签,到2008年2月他的劳动合同又要到期了。他听说《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必须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因此,他认为,到2008年2月他的合同到期时,企业必须与他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周涛: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再签第三次合同,那么一定要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劳动者只要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用人单位就必须签,企业没有选择权。从这个角度讲,《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实际上只是一个程序性条件。

陆明:很多人有疑惑的地方,即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合同中的“两次”怎么计算。在《劳动合同法》生效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算不算在两次之内。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新的内容不适用于其生效之前的情况,所以固定期限合同签订的次数应该从08年1月1日之后开始计算,这样看来,范某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陆律师: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排除劳动者严重过错、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第一项和第二项的情况,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如果续签合同且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此需要注意的地方:第一,必须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合同,连续意味着两次固定期限合同之间不能有间隔,劳动关系应该存续。第二,劳动者在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之前应该及时的提出续签劳动合同,如果在劳动合同到期之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没有提出续签合同,那么劳动合同到期之后,劳动者就丧失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

关键词:案例两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