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共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在本质上都属于特殊类型的买卖合同,合同法在买卖合同外单列一章。合同的标的,即电、水、气、热力是国民经济中的重要能源,也是四种特殊商品。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都是供应人向使用人供应电、水、气、热力,使用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都是一种买卖关系。
这四种合同具有以下共同特点:
1.供应方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依法取得特定营业资格的供应企业,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作为供应方。供应电、水、气、热力合同的供应方分别为:供电企业、自来水公司、天煤气公司、热力公司。当然现实生活中,也有非专门的公用企业向特定居民提供电力、热力等,如居民小区的物业管理部门负责该小区的冬季取暖或者煤炭企业向特定企业供应煤气等。
2.属于持续供给合同。因为电、水、气、热力的供应与使用都是连续的,因此合同的履行方式都处于一种持续状态。供应方在正常情况下,应当连续向使用方供应,不得中断;使用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享有连续使用的权利。
3.合同一般按照格式条款订立。供应电、水、气、热力都是具有社会公益性的公用事业,关系到每一个人,故供应方拟定格式条款适应大量交易的需要。对有特殊需要的使用人,也采用非格式条款。到目前为止,有关电、水、气和热力供应的价格、方式等,都是由国家或有关地方政府规定,井非由合同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
4.对使用人的责任都有特殊要求。由于电、水、气、热力系统都具有网络性,其生产、供应与使用都由网络联结,相互影响,任何一个用户的使用,都可能关系到整个系统的运行,关系到其他用户的利益,如一个用户的暖气管道发生泄露,可能影响相邻的正常供暖。故使用人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约定安全、合理地使用供应的电、水、气、热力,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