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进口总协议书
【委托代理进口合同】代理进口总协议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其它有关法律的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全权代理其产品进口事宜,签订本委托代理进口总协议。
本协议以下条款明确了甲乙双方在进口代理服务过程中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针对每一单具体业务,甲乙双方应另行签订委托代理进口协议或。
第一条. 甲方全权委托乙方作为其进口代理商,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代为办理进口手续等事宜。
第二条. 经甲、乙双方商定,甲、乙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如下:
一、 SPO系统平台使用
1.1为提高工作效率,乙方提供甲方与供应商沟通和下单的平台系统。
1.2甲方使用SPO业务系统平台,从事相关的进口业务,不许从事任何有损乙方利益的事务。
1.3乙方为了业务顺利进行,给甲方提供较方便的工作平台,乙方有权对系统相关功能进行调整。
1.4甲方在SPO系统确认的订单等事项与相应订单一样具有法律效力。在SPO业务中,由于甲方保管不善导致信息泄漏或出现相关损失,甲方应付相应责任。
二、 签定协议,销售合同,订单.
2.1甲方
2.1.1甲方与乙方需先签订代理进口总协议书;在总协议书签订后的每单业务需根据具体订单签订委托代理进口协议或
2.1.2外商资信由推荐该外商的甲方负责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
2.1.3甲方应与供应商共同确定订单详细内容。订单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等由甲方与供应商协商解决,乙方只协助办理物流相关手续。
2.1.4 甲方委托乙方对外签订合同订单,并对所签订的合同订单承担相应的履约责任。一旦卖方出现违约或者欺诈行为,甲方自行承担一切责任和损失。
2.1.5甲方保证进口货物名称、价格与甲方向乙方提供“订单系统确认”一致,若采取伪报货名或高值低报等任何非法手段委托乙方的操作,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2.2 乙方
2.2.1乙方根据SPO系统中甲方与供应商确认的订单,乙方与供应商签订进口合同,与甲方签订具体的购销合同。
2.2.2 乙方根据甲方提供“订单系统确认”中的中英文货物名称,确定相应的货物编码;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税则”的货物进口监管条件及时办理有关进口批准文件.
三、进口报关
3.1 甲方
3.1.1甲方应及时配合乙方准备进口报关文件.若甲方未及时委托乙方办理进口相关手续,由此产生的费用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3.1.2 若货物为进口法定检验商品,甲方应自行办理检验手续并承担因此产生的检验费。若甲方未能及时向中国海关和商检提供所需的报关文件,由此产生的损失和费用由甲方承担。
3.2 乙方
3.2.1 乙方负责办理货物的进口通关手续,在货物进口报关前5个工作日内整理并备齐进口报关全套文件及
证明。若发现需甲方提供的证明文件、或需甲方提供的国外供应商应提供的报关文件未到达乙方时,乙方提示甲方按时提供文件、或由甲方督促其国外供应商按时办理有关文件。
3.2.2 乙方负责审核进口报关文件,确定进口货物HS海关编码税号。当不能准确地确定进口货物类别属性及税号时,及时与甲方联系确认。乙方负责确定进口货物HS海关税号后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对甲乙双方有争议的进口货物HS海关税号,由乙方向海关申报税号预归类,并按海关预归类后裁决书的税号向海关申报。当由甲乙双方方共同确认的进口货物HS海关税号与海关审核不符 ,最后以海关审定税号报关。由此造成报关滞报、货物滞港及退货,一切费用和责任由甲方负责。
3.2.3 在订单中,当报关口岸海关对进口货物的名称、数量、价格向乙方提出质疑时,乙方负责及时与甲方联系。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并将申述理由及相关证明书面或快递提供给乙方;由乙方向海关出具“中国电子器材总公司”的书面说明。当需乙方直接到海关解释时,甲方必需派对进口货物熟悉的人员与乙方人员一并到海关解释。由于甲方或甲方的国外供应商提供的进口货物的名称、数量、价格单据与实际货物不符时,由此造成报关滞报、货物滞港及退货等,一切费用和责任由甲方负责。
3.2.4 乙方负责签收进口报关单、海关进口关税缴款书、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并按国家规定向银行、税务部门办理必要手续。如甲方需要海关进口关税缴款书、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原件时,应在每单具体业务中,另行签订的委托代理进口协议或国内销售合同时说明。发生时: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并提供其所需文件和资料;协助乙方与海关、商检等部门进行协调,以便能快速反馈信息及在最短时间解决处理。
4.3.2乙方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立即停止提货:
⑴乙方在委托货运公司提货时,发现货物外包装有破损、阴湿、变形、箱数不符等情况;乙方应避免移动货物并及时通知甲方,在得到甲方书面通知后再实施处理。
⑵乙方委托货运公司或保险公司,用数码相机将货物的破损情况等特殊原因全部记录下来,并迅速的提供给甲方,等待甲方的指令。
⑶乙方在第一时间通知保险公司,积极配合其进行拍照等取证工作;
乙方在保险公司取证等工作完成和得到甲方确认认可后,方可移动货物,进行提货、送货的处理。
4.3.3合同执行完毕三年内,按照海关法对于补征缴税及其它相关的规定。由于国家相应对海关已征税的调整,增减税费或其它费用由甲方承担。
五、保险
5.1 甲方
5.1.1 甲方委托乙方以甲方名义、或乙方以乙方名义向保险公司购买进口货物全程保险,均适用于甲方委托乙方的全部进口货物。
5.2 乙方
5.2.1 乙方根据甲方所提供资料填写投保单,并在一个工作日内向保险公司投全程保险。
5.2.2乙方所投保货物发生损坏或灭失等情况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并与保险公司及时联系索赔事宜。
5.2.3 乙方投保如下:
⑴保险标的及其类别:甲方委托乙方的全部进口货物
⑵保险:按订单的110%,127%投保,甲方可自选。
⑶运输路线:国际运输、国内运输
⑷运输工具:飞机、汽车等
⑸包装条件:甲方要求供应商按照符合国际惯例的运输包装、以纸箱为主,乙方按供应商包装条件为准。
六、商检
6.1 甲方要求进口货物商检的,必须按照海关商检要求保存货物不开箱,直至商检结束后才能进行销售或使用。
6.2因需要对外索赔的,甲方须在对外合同规定的索赔有限期内提供国家商检局的商检证明书交乙方对外办理
索赔;超过外合同规定的索赔有限期时,由甲方承担责任。
6.3乙方负责甲方委托办理的进口货物自己要求的商检,承担商检制单、申报工作,联系现场商检等,并收取
甲方一切商检费用。
七、结算
根据进口代理制原则,与每单进口业务有关的所有费用:进口货款、国际运杂费、货物保险费、银行手续费、邮电费、银行承兑费、贴现费、进口关税和增值税、报关费、商检费、国内运费、外贸代理服务费、机电产品进口审批费以及履行外贸进口合同中应由甲方承担的费用等均由甲方负责承担。
7.1 在SPO系统订单确认生效后,甲方应按合同订单付款,若由于甲方未按时付款,银行汇率发生变化,乙方有权对汇差向甲方收取,并且有权冻结或取消订单。
7.2甲方向乙方应交纳的款项,若甲方逾期未付给乙方,乙方则
以实际垫款金额为基数按照每个自然日0.05%的比例向甲方收取资金占用费。若甲方逾期10/天以上,从第
11天起,乙方则以实际垫款金额为基数按照每个自然日0.10%的比例向甲方收取资金占用费。垫付款期限
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三条. 本协议任何一方负责承担因其未按照本协议规定承担责任、履行义务所产生的一切后果、责任和费用。因缔约一方违反本协议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违反一方应向对方赔偿损失。如属双方过失,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付的违约责任。
第四条. 甲、乙双方同意,在执行本代理协议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将该争议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员会和 ,依据程序进行仲裁,裁决的结果为最终裁定,对双方均有效。
第五条. 因不可抗力,外商违约或诈骗、运输、邮电等非乙方原因造成风险致使进口合同或委托代理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中止、或解除,均须经双方同意并签署书面意见,方为有效。
第七条. 本协议双方的各项权利义务,均遵照经贸《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代理协议由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协议中规定的权利、义务结束后,即行终止。
第九条. 本协议的附件是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份,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有任何冲突之处,以本协议为准。
第十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有效公章后,自本协议载明的协议日期起生效,有效期为壹年,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双方如无异议,有效期自动延至下壹年。
甲方: 乙方:中国电子器材总公司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