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变更登记之性质及法律后果
【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之性质及法律后果
依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股权转让还应当向工商行政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对此是以公司变更登记还是以工商变更登记作为股权转让为生效的要件。
通说者认为应该以公司变更登记作为股权转让生效的要件。
其一,从物权公示来看,一般物的价值愈大,涉及第三人利益可能性愈大,其公示程度就应愈大。而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属人合和资合双重性质公司,具有固有的封闭性,故其股权公示程度较小。股东转让股权额必须征求其它股东的意见,召开股东会议,因此股权额只需在公司内部已登记,则不可能发生同一股权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因此股权转让以在公司变更登记形式已足以形成公示的公信力,也足以确保交易安全;
其二,从股权转让的交易效率看,若股权转让需经两次登记才生效显然不符合当今经济交往中高效率的要求;
其三,从契约自由看,工商登记机关与股权转让并无利害关系,且股权转让也一般不危害第三人或社会的利益,也无需国家机关干预。
其四,工商变更登记体现的是国家对公司变更事项的行政管理,即未办工商变更登记,行政机关只能责令其补办登记,而不能由此而否定该民事权利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