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人的费用负担义务问题
【行纪合同知识】行纪人的费用负担义务问题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不仅包括行纪人向第三人实际支付或应支付的费用,例如购货款、场地租金等,也包括行纪人利用自有的保管和运输设备对委托物加以保管,运送时所为之物的消耗。不仅包括必要的费用,而且有益的费用亦属之,例如保险费、电话费、自动拍卖费等。不论结果如何,只要支出时对委托事务确实必要或有益即可。但是,须特为委托事务的处理所支出的金钱成为物的消耗方能计入行纪活动的费用中,若在委托事务的处理中,仅为维持行纪人的营业机构的日常运行而支出的费用则不能计入其中,例如雇员的工资开支。
行纪活动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这仅是一般的情况,并非强行性规定,若双方当事人特别约定,则可减轻或完全转移行纪人对费用的负担义务。例如,双方可约定,费用由委托人负担,或由双方平摊。于此情形,通常会相应地减少行纪人报酬的数额。若费用全部或部分由委托人负担,则行纪人对委托人享有费用预付请求权或在自己垫付费用的情况下享有费用偿还请求权,其权利与委托合同中受托人的费用预付或偿还请求权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