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土地开发和商品房贷款”科目改称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科目的通知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根据总行建总函字第174号《关于将“土地开发和商品房贷款”改称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通知》,现将会计核算科目作相应更改,即将“414土地开发和商品房贷款”科目改称为“414房地产开发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科目。该科目名称更改后其核算内容,以及在资金平衡表中的排列位置和归属人民银行统一会计科目不变。请各行从今年7月份资金平衡表远程通讯起,按上述要求将项目名称作相应调整(空白资金平衡表中的项目暂时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