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公章和签名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北京xx伟业投资有限公司与王xx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海民初字第3749号
法定代表人付xx,董事长。
被告王xx,男,汉族,1939年11月10日出生,退休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石嘴山区中街居委会一院18栋5号。
原告北京xx伟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告王xx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贾琤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婉平、董梅,被告王xx委托代理人齐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公司诉称,2001年3月,北京凌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凌云公司)合法成立,公司设立时的法定代表人为陈木林,公司注册资金为5000万元,公司股东组成为上海凌云幕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幕墙公司)、北京方正新天地、北京保利华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002年6月,幕墙公司将其所持有的3500万元股权份额中的3000万元份额转让与xx公司,在支付了相应的转让价款后,经过股东变更登记,xx公司成了凌云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持有凌云公司60%的股权。2008年初,xx公司在整合公司资产过程中,发现xx公司所持有的60%股份的凌云公司已经进行了名称变更,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为北京世纪泰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和公司),xx公司在凌云公司拥有的60%股权在这次变更中不翼而飞。后经调查发现,早在2006年10月16日,泰和公司董事长赵云安使用虚假的xx公司公章,模仿吴熙恩(吴熙恩为xx公司成立时的法定代表人,2006年10月16日吴熙恩已不再担任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假冒xx公司的名义分别与王xx和赵万章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将xx公司所合法持有的泰和公司40%股权非法转让与王xx持有,将20%股权非法转让与赵万章持有(已另案起诉)。故xx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确认xx公司与王xx于2006年10月16日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王xx辩称,xx公司起诉事实及诉讼请求我承认,我没有与xx公司签订过股权转让协议。
经本院审查,王xx承认xx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北京xx伟业投资有限公司与王xx于二OO六年十月十六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北京xx伟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七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贾 琤
二OO九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