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整顿|||公司破产整顿
公司破产整顿
破产整顿,是指债务人以挽救和振兴企业为目的,根据已经生效的和解协议和企业的实际状,制定整顿计划与方案,对企业进行整治,使企业摆脱严重亏损的困境,恢复活力。由于整顿不是非国有企业破产和解的必经阶段,因而,民事诉讼法对破产整顿未作具体规定,但企业破产法对此作了规定,在适用时需要注意以下方面:
1对于非国有制企业法人来讲,整顿不是必经程序,即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后,并非强制性的必然进入整顿阶段。鉴于和解与整顿有着密切联系,和解协议生效后往往通过整顿改善经营管理,扭亏为盈,以履行和解协议。因此,对实践中遇到的非国有企业整顿问题,应当参照企业法人破产法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整顿的有关规定来处理。
2参照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和实践经验,企业的破产整顿应当遵循如下事项:
(1)顿的申请。非国有法人企业可由其开办人或股东大会向人民法院提出,国有企业只能由该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向人民法院提出。
(2)整顿的期限。我国法定的整顿期限为两年,两年期满,无论整顿是否达到了预期的目的,整顿即告终结;
(3)整顿的监督。企业在整顿期间,应接受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的监督;
(4)整顿的终结。一般情况下,由于整顿程序与和解程序是相互连接的,因此,企业破产整顿程序的终结也就是和解程序的终结。企业整顿终结的事由、程序和后果,与和解终结完全相同。
3在审判实践中需要重点注意的是对整顿的管理。整顿期间,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整顿方案的人员应当定期向债权人会议和人民法院报告整顿情况、和解协议执行情况。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第三条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
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宣告破产:
(一)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
(二)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清偿债务的。
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整顿并且经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中止破产程序。
第十七条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三个月内,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整顿的期限不超过两年。
第十八条整顿申请提出后,企业应当向债权人会议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和解协议应当规定企业清偿债务的期限。
第二十条企业的整顿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主持。
企业整顿方案应当经过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企业整顿情况应当向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听取意见。
企业整顿的情况应当定期向债权人会议报告。
第二十一条整顿期间,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该企业的整顿,宣告其破产:
(一)不执行和解协议的;
(二)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会议申请终结整顿的;
(三)有本法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
第二十二条经过整顿,企业能够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对该企业的破产程序并且予以公告。
整顿期满,企业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该企业破产,并且按照本法第九条的规定重新登记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