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中的取回权

在破产案件中,债权人对破产债务人管理的财产享有不同的权利,取回权就是其中的一种。 一、取回权的概念 取回权,是指债务人占有他人的财产,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不经过破产清算程序,直接取回该财产的权利。它是基于物权的绝对性而产生的一种优先的排他的权利。 取回权

    在破产案件中,债权人对破产债务人管理的财产享有不同的权利,取回权就是其中的一种。

    一、取回权的概念
    取回权,是指债务人占有他人的财产,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不经过破产清算程序,直接取回该财产的权利。它是基于物权的绝对性而产生的一种优先的排他的权利。
    取回权有三个特征:一是,取回权的权利主体是财产的所有权人;二是,义务主体是财产的实际占有人,这里指破产债务人;三是,取回权的行使具有优先性排他性,在破产案件中可以不经过破产清算程序而直接取回权利人所有的被债务人占有的财产。

    二、取回权的财产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破产法的若干规定》第72条第1款规定:“本规定第71条第(1)项所列的财产,财产权利人有权取回。”即包括: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但是,属于取回权范畴的财产并不限于以上几种,还包括第71条第1款第(5)项规定的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经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第(7)项规定的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以及第(8)项、第(9)项等规定的财产,均不应作为破产财产,其权利人均可对其行使相应的权利。

    三、取回权标的物的毁损和灭失
    取回权标的物的毁损,是指作为取回权的标的物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而使其价值不同程度的相应减少。取回权标的物的毁损发生在破产宣告之前的,权利人可以对标的物行使取回权后,就标的物价值相应减少的部分,只能基于债务人侵权或违约而作为破产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受偿;取回权标的物的毁损发生在破产宣告之后的,权利人对标的物行使取回权后,就标的物价值相应减少的部分,可以在支付破产费用后,在破产财产中获得全额赔偿。
    取回权标的物的灭失,是指作为取回权的标的物受到损害而不复存在,其价值减少为零的状态。随着取回权标的物灭失,权利人不能再行使取回权,而只能就取回权标的物的价值请求赔偿。标的物灭失发生在破产宣告之前的,其赔偿请求权只能基于债务人侵权或违约而作为破产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受偿;标的物灭失发生在破产宣告之后的,权利人可以在支付破产费用后,就标的物的价值在破产财产中获得全额赔偿。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张斌律师 编辑)

关键词:取回权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