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组法律法规分析
所谓破产重组,是指当企业资不抵债时,管理层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重组。一旦申请获得批准,则债权人就不能向破产企业催逼债务。法律允许由同一个企业的管理层向债权人提出一个重组方案,延期归还债务,停止发放股息,暂停支付债务本钱,只支付利息,削减无担保的债权。
1、有关债权、债务终止确认的原则
破产重组或破产和解中涉及的有关债权、债务,属于金融资产或负债。相应的,破产重组或破产和解中有关的债权、债务的终止确认原则,均应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第25条至29条的有关规定。例如,与《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6》相比,新修订《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2008》中进一步明确指出,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规范下的债务重组中涉及的金融负债和金融资产,只有在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所规定的金融负债和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才能终止确认。
具体而言,重组债务的终止确认条件为:该金融负债的现时义务全部或部分已经解除的,才能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其~部分。即当且仅当该负债(或该负债的一部分)消除时(即,当合同中规定的义务解除、取消或到期时),债务人才能将该项负债(或该项负债的一部分)从资产负债表内转出。
在金融负债全部或部分终止确认的,企业应当将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对价(包括转出的非现金资产或承担的新金融负债)之间的差额,计人当期损益。
2、有关重组债务终止确认的具体条件
债务重组或和解结果具有不确定性,会计处理也存在着不确定性。因此,如上文所述,有关重组债务、和解债务,仅当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第26条至29条的有关规定条件,才能终止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