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失业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部门: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郑政办[2007]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调控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7〕49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
发布部门: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郑政办[2007]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调控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7〕49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郑政文〔2006〕64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失业调控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做好失业调控工作的重要意义
失业调控工作是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内容,是在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和单位用人自主权的前提下,从保持就业局势稳定出发,以控制失业率为目标,紧密结合扩大就业的政策措施,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城镇登记失业、企业裁员行为进行调控。通过建立失业调控机制,合理确定失业调控目标,运用失业调控政策和措施,减少失业,促进就业,把失业造成的影响控制在社会可承受的程度,对保障劳动者根本利益、稳定就业局势、推进就业再就业工作、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明确失业调控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我市失业调控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落实“十一五”时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扩大就业、调控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突出的位置,按照“统筹规划、依法操作、减少失业、促进就业”的工作思路,积极开展失业调控工作。
目标任务:一是建立我市失业调控长效机制,从源头上加强对失业率的宏观调控,将全市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经济发展和社会可承受的范围之内;二是尽量缩短失业人员的失业周期,将长期失业者所占的比例控制在一定幅度;三是积极调控失业群体出现的时间及地区分布,避免过于集中,保持就业局势基本稳定;四是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按规定提供相关的失业保险待遇;五是把促进就业与调控失业结合起来,强化就业管理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充分就业。
三、运用调控手段,规范企业职工安置工作和裁员行为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关闭破产重组改制企业的职工安置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与配合,共同做好本地区企业关闭破产重组改制规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要加强对企业裁员行为的指导,坚持减员增效与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规范企业的裁员行为。
(一)认真做好关闭破产重组改制企业职工安置工作
各级政府要按照失业调控的目标任务,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本地企业关闭破产重组改制规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关闭破产、改制企业职工安置方案的审核。凡职工安置方案未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职工安置方案不规范、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不得进入破产、改制程序。对经批准实施破产、改制的企业,发展改革、国有资产管理、经委、财政、劳动保障、国土资源、房管等政府职能部门,要全程加强监管和服务,督促企业规范操作,及时纠正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偏差。
(二)加强指导,规范企业裁员行为
坚持减员增效与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企业裁员行为的指导,督促企业按照政策规定实施裁员。对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要引导其与职工进行协商,可采取适当缩短工时、降低工资等办法,稳定就业,避免规模性裁员。确需裁员的企业,裁员方案要依法征求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国有企业规模裁员的,裁员方案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除关闭破产企业外,2007年12月31日以前一次性裁员超过职工总数10%或在100人以上的,须提前30日向当地政府报告,并将裁员方案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核。2008年1月1日以后企业一次性裁员的,其裁员人数或比例,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凡不能依法支付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不能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和拖欠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保障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终止或转移手续并依法予以查处。
四、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功能
各级政府要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功能,把扩大就业和减少失业有机的结合起来。通过开发就业岗位,鼓励支持破产、改制企业分流安置富余人员,鼓励支持企业招用失业人员,政策扶持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等一系列积极的就业政策,保持就业局势基本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一)鼓励关闭破产重组企业安置富余人员
关闭破产重组改制企业通过拍卖、资产重组等形式安置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原企业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并与其签订或续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同时,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可一次性申请不超过原企业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10%的转岗培训补贴;安置原企业富余人员不足30%的,按相应的比例递减。转岗培训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的职业培训补贴中列支。
(二)鼓励国有改制企业积极吸纳安置富余人员
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改制安置富余人员达到原企业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并与签订或续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按规定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对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连续2年未裁员或3年内申领失业保险金人员不超过职工总数5%的国有改制企业,开展内部转岗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在确保当地失业保险金发放的前提下,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可以申请享受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根据培训专业及培训人数确定,但职业培训补贴不超过企业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的职业培训补贴中列支。
(三)鼓励企业招用失业人员
企业招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的失业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以按规定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其招用1名失业人员按照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补贴,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的职业培训补贴中列支。
(四)扶持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
要充分利用就业培训中心、人力资源市场和其他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机构等公共资源和社会资源,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应免费提供职业指导、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服务,所需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中列支。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对认定的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和考核,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提供服务的质量和效果及时核拨相应的补贴。 发布部门: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郑政办[2007]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调控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7〕49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通过从事个体经营、兴办私营企业或到用人单位就业等形式实现再就业的,可以享受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失业保险金的优惠政策。
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的失业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的,可分别凭《再就业优惠证》、失业登记证明,按照郑政文〔2006〕64号文件的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五、进一步完善失业登记、统计制度
城镇登记失业率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指标,也是失业调控的一项基础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失业登记、统计制度,建立健全空岗报告、就业备案和劳动力调查制度,及时准确反映我市失业人员的数量和构成变化趋势,为加强失业调控、制定就业政策、开展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工作提供依据。城镇复员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应及时到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免费为其发放《失业证》,免费提供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失业证》工本费及相关费用由财政部门予以解决。
六、建立失业监测预警机制,完善失业保险制度
建立失业监测预警机制是保障就业局势稳定的一项措施。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建立失业监测预警机制工作,要把建立失业监测预警机制同完善失业调控机制紧密结合起来,把保障基金安全同失业保险扩面征缴结合起来,达到控制失业、稳定就业的效果。
(一)从实际出发,探索建立失业监测预警新机制
要以城镇失业登记为基础,在对城镇登记失业率、长期失业人员比例、失业人员增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数、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就业和失业变化趋势等指标进行综合分析,凡统筹地区期末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占参加失业保险人员的比例超过5%,且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不足正常支付6个月的,失业保险保障能力达到预警线。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并采取动用银行存款、转让或提前兑现用失业保险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申请使用失业保险调剂金、申请同级政府追加财政补贴等措施,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和失业保险基金的安全。各级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建立失业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及时掌握就业、失业变化情况,为科学决策提供有力的保障。
(二)强化扩面征缴,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
各级政府要按照《郑州市失业保险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将全供事业单位应缴纳2%的失业保险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足额拨付。劳动保障部门要在政府的领导下,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加大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和清欠工作力度,切实保障劳动者和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征缴奖励机制,对业绩突出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个人进行奖励。积极推行失业保险市级统筹,不断提高失业保险的保障能力和抗风险能力,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
七、加强对失业调控工作的组织领导
调控失业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把控制失业率和增加就业岗位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要将失业调控工作作为政府责任目标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定期进行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失业调控工作,全面促进我市社会稳定和经济协调发展。
二○○七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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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郑政办[2007]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调控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7〕49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郑政文〔2006〕64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失业调控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做好失业调控工作的重要意义
失业调控工作是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内容,是在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和单位用人自主权的前提下,从保持就业局势稳定出发,以控制失业率为目标,紧密结合扩大就业的政策措施,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城镇登记失业、企业裁员行为进行调控。通过建立失业调控机制,合理确定失业调控目标,运用失业调控政策和措施,减少失业,促进就业,把失业造成的影响控制在社会可承受的程度,对保障劳动者根本利益、稳定就业局势、推进就业再就业工作、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明确失业调控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我市失业调控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落实“十一五”时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扩大就业、调控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突出的位置,按照“统筹规划、依法操作、减少失业、促进就业”的工作思路,积极开展失业调控工作。
目标任务:一是建立我市失业调控长效机制,从源头上加强对失业率的宏观调控,将全市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经济发展和社会可承受的范围之内;二是尽量缩短失业人员的失业周期,将长期失业者所占的比例控制在一定幅度;三是积极调控失业群体出现的时间及地区分布,避免过于集中,保持就业局势基本稳定;四是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按规定提供相关的失业保险待遇;五是把促进就业与调控失业结合起来,强化就业管理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充分就业。
三、运用调控手段,规范企业职工安置工作和裁员行为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关闭破产重组改制企业的职工安置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与配合,共同做好本地区企业关闭破产重组改制规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要加强对企业裁员行为的指导,坚持减员增效与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规范企业的裁员行为。
(一)认真做好关闭破产重组改制企业职工安置工作
各级政府要按照失业调控的目标任务,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本地企业关闭破产重组改制规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关闭破产、改制企业职工安置方案的审核。凡职工安置方案未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职工安置方案不规范、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不得进入破产、改制程序。对经批准实施破产、改制的企业,发展改革、国有资产管理、经委、财政、劳动保障、国土资源、房管等政府职能部门,要全程加强监管和服务,督促企业规范操作,及时纠正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偏差。
(二)加强指导,规范企业裁员行为
坚持减员增效与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企业裁员行为的指导,督促企业按照政策规定实施裁员。对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要引导其与职工进行协商,可采取适当缩短工时、降低工资等办法,稳定就业,避免规模性裁员。确需裁员的企业,裁员方案要依法征求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国有企业规模裁员的,裁员方案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除关闭破产企业外,2007年12月31日以前一次性裁员超过职工总数10%或在100人以上的,须提前30日向当地政府报告,并将裁员方案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核。2008年1月1日以后企业一次性裁员的,其裁员人数或比例,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凡不能依法支付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不能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和拖欠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保障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终止或转移手续并依法予以查处。
四、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功能
各级政府要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功能,把扩大就业和减少失业有机的结合起来。通过开发就业岗位,鼓励支持破产、改制企业分流安置富余人员,鼓励支持企业招用失业人员,政策扶持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等一系列积极的就业政策,保持就业局势基本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一)鼓励关闭破产重组企业安置富余人员
关闭破产重组改制企业通过拍卖、资产重组等形式安置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原企业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并与其签订或续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同时,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可一次性申请不超过原企业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10%的转岗培训补贴;安置原企业富余人员不足30%的,按相应的比例递减。转岗培训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的职业培训补贴中列支。
(二)鼓励国有改制企业积极吸纳安置富余人员
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改制安置富余人员达到原企业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并与签订或续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按规定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对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连续2年未裁员或3年内申领失业保险金人员不超过职工总数5%的国有改制企业,开展内部转岗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在确保当地失业保险金发放的前提下,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可以申请享受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根据培训专业及培训人数确定,但职业培训补贴不超过企业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的职业培训补贴中列支。
(三)鼓励企业招用失业人员
企业招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的失业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以按规定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其招用1名失业人员按照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补贴,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的职业培训补贴中列支。
(四)扶持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
要充分利用就业培训中心、人力资源市场和其他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机构等公共资源和社会资源,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应免费提供职业指导、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服务,所需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中列支。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对认定的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和考核,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提供服务的质量和效果及时核拨相应的补贴。 发布部门: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郑政办[2007]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调控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7〕49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通过从事个体经营、兴办私营企业或到用人单位就业等形式实现再就业的,可以享受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失业保险金的优惠政策。
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的失业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的,可分别凭《再就业优惠证》、失业登记证明,按照郑政文〔2006〕64号文件的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五、进一步完善失业登记、统计制度
城镇登记失业率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指标,也是失业调控的一项基础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失业登记、统计制度,建立健全空岗报告、就业备案和劳动力调查制度,及时准确反映我市失业人员的数量和构成变化趋势,为加强失业调控、制定就业政策、开展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工作提供依据。城镇复员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应及时到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免费为其发放《失业证》,免费提供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失业证》工本费及相关费用由财政部门予以解决。
六、建立失业监测预警机制,完善失业保险制度
建立失业监测预警机制是保障就业局势稳定的一项措施。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建立失业监测预警机制工作,要把建立失业监测预警机制同完善失业调控机制紧密结合起来,把保障基金安全同失业保险扩面征缴结合起来,达到控制失业、稳定就业的效果。
(一)从实际出发,探索建立失业监测预警新机制
要以城镇失业登记为基础,在对城镇登记失业率、长期失业人员比例、失业人员增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数、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就业和失业变化趋势等指标进行综合分析,凡统筹地区期末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占参加失业保险人员的比例超过5%,且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不足正常支付6个月的,失业保险保障能力达到预警线。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并采取动用银行存款、转让或提前兑现用失业保险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申请使用失业保险调剂金、申请同级政府追加财政补贴等措施,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和失业保险基金的安全。各级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建立失业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及时掌握就业、失业变化情况,为科学决策提供有力的保障。
(二)强化扩面征缴,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
各级政府要按照《郑州市失业保险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将全供事业单位应缴纳2%的失业保险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足额拨付。劳动保障部门要在政府的领导下,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加大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和清欠工作力度,切实保障劳动者和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征缴奖励机制,对业绩突出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个人进行奖励。积极推行失业保险市级统筹,不断提高失业保险的保障能力和抗风险能力,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
七、加强对失业调控工作的组织领导
调控失业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把控制失业率和增加就业岗位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要将失业调控工作作为政府责任目标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定期进行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失业调控工作,全面促进我市社会稳定和经济协调发展。
二○○七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