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贸委关于企业破产工作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部门: 辽宁省政府 发布文号: 辽政发[1996]31号 省政府同意省经贸委《关于企业破产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经贸委反映。 关于企业破产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为更好地推动我省企业的债务重组,资
发布部门: 辽宁省政府
发布文号: 辽政发[1996]31号
省政府同意省经贸委《关于企业破产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经贸委反映。
关于企业破产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为更好地推动我省企业的债务重组,资产重组,实现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现就企业破产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企业破产工作的组织领导
1.企业破产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必须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要组成由政府领导牵头,经贸委、体改、财政、税务、银行、劳动、审计、国有资产管理、土地、工会等部门参加的企业破产工作领导小组或建议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具有综合协调、具体指导能力的专门工作机构,对企业破产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及时协调,实事求是地予以解决。破产工作机构的办公经费由各级财政予以解决。
二、企业破产受理程序
2.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在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破产前,应履行如下程序:
(1)国有企业申请破产,必须取得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国有大中型企业申请破产须经省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2)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含合资企业)申请破产,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其中,中方控股的中外合资企业申请破产应充分听取并考虑外方代表的意见。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破产申请,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应按企业的隶属关系分别向省、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破产工作的机构提交报告,审议后报同级政府批准。
(3)集体企业申请破产,必须经厂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按企业隶属关系分别向省、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破产工作的机构提交报告,审议后报同级政府批准。
(4)大一型和特大型工业企业、流通企业(含外贸企业)、建工企业、交通运输企业、军工企业、劳改部门所办的国有企业申请破产,必须向省负责破产工作的机构提交报告,审议后报省政府批准。
3.未履行上述程序的,除债权人申请破产外,人民法院有权拒绝受理企业的破产申请。
三、企业破产的预案
4.拟破产企业均应制定可操作的破产预案。国有和集体企业的破产预案应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由企业主管部门或破产工作机构组织制定。破产预案必须包括破产企业的资产变现和重组方案、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方案等项内容。
5.破产企业在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时,除按法律规定申报材料外,必须同时提交破产预案,其中国有大中型企业破产预案还应报省负责破产工作的机构备案。
四、破产清算
6.自人民法院公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原企业的法人资格相应中止,公章封存。必要的资产保全、资产变现,由人民法院指派的破产清算组负责。
7.人民法院指派的破产清算组为实施破产而组织的资产变卖、拍卖和回收欠款等工作为非经营性活动。如须征税的可列入原企业欠税项下,待企业破产终结时,按法院裁定清偿顺序受偿。在资产变现、回收欠款等工作中,需要增值税发票的,税务部门应予提供。其他各种收费一律免征。
五、破产终结
8.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终结后,工商管理部门应注销其营业登记,税务部门在进行税务清算后应注销其纳税登记。企业破产清算组应将企业消亡的各种资料归档或移交有关部门。具体归档和移交的资料及移交办法由省经贸委另行制定。其中国有大中型企业的破产总结报告应报送当地的市政府和省负责破产工作的机构。
9.国有企业破产终结后,对未收回债权或未变现资产,由当地市政府责成具体单位继续追偿或变现,收入用于解决破产企业的遗留问题。
六、呆帐准备金冲销
10.银行贷款呆帐核销工作由各贷款银行按统一规定和要求办理。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配合工作,应该由地方有关部门提供的资料和证明,地方有关部门要按要求及时提供,以保证呆帐核销工作顺利进行。
七、破产企业职工安置
11.破产企业的失业职工在一定期限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职工待业保险费由待业保险机构发放。破产企业已参加待业保险统筹但企业拖欠统筹基金的,保险费用先由当地保险机构发放,拖欠部分待破产终结后,从破产资产变现中返还。5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市中没有参加待业保险统筹的破产企业,可先由待业保险机构垫付,破产终结后从资产变现中补偿。
12.劳动部门应做好破产企业职工再就业安置工作,利用转岗培训、职业介绍等机构,重点做好破产企业职工再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
13.破产企业的接收单位,可根据生产需要对破产企业职工先接收、后算帐。其接收安置费用从破产企业的资产中抵扣。
14.人民法院在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并公告企业破产后,市、县(区)劳动服务公司和企业主管部门应共同组织破产企业职工搞好生产自救。生产自救活动可从人民法院公告企业破产之日起,至宣告破产终结之日止,但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组织生产自救期间需利用原企业设备的,应交租赁费。其租金列入企业的破产资产。盈余部分作为组织生产自救部门的经营收入。邮电、电业、供水、供气等部门对破产企业职工生产自救活动应给予支持。
八、破产责任的追究
15.破产企业的原法人代表不得担任破产清算组负责人。
16.各级政府对企业破产的原因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严格审计,对造成企业破产的直接责任人要立案审查,依据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因经营无方或疏于管理而造成企业破产的,应就地免职,并在5年内不得由组织安排为其他企业的负责人;因经营决策失误或挥霍浪费而造成企业破产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国有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向同级政府提交企业破产原因的分析报告,总结经验教训。国有大中型企业的破产原因分析报告应同时抄报省经贸委、财政厅和省行业主管部门。政府对主管部门提交的报告要认真审查。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部门负责人,要进行批评教育;对企业破产负有直接责任、情节严重的部门负责人,也要追究责任。
九、企业破产的其他问题 发布部门: 辽宁省政府 发布文号: 辽政发[1996]31号 省政府同意省经贸委《关于企业破产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经贸委反映。 关于企业破产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为更好地推动我省企业的债务重组,资
18.自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统计部门(含财务统计)应中止对该企业统计,不再列入统计范畴。如组织生产自救活动,可由组织生产自救单位另行申报。企业中止破产程序时,统计部门应恢复对该企业的统计。
19.为使企业的破产变现资产尽可能多的用于职工安置和债务清偿,有关部门应努力降低破产费用。破产诉讼费、资产保全费、资产评估费、财务审计费等均按保证工作需要的最低费率收取。
20.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负责地向破产企业职工宣讲有关企业破产的政策,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稳定职工思想情绪。对在企业破产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各类问题,要及时协调,依法处理。对重大事件要及时上报。
省经贸委
一九九六年七月五日
发布文号: 辽政发[1996]31号
省政府同意省经贸委《关于企业破产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经贸委反映。
关于企业破产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为更好地推动我省企业的债务重组,资产重组,实现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现就企业破产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企业破产工作的组织领导
1.企业破产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必须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要组成由政府领导牵头,经贸委、体改、财政、税务、银行、劳动、审计、国有资产管理、土地、工会等部门参加的企业破产工作领导小组或建议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具有综合协调、具体指导能力的专门工作机构,对企业破产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及时协调,实事求是地予以解决。破产工作机构的办公经费由各级财政予以解决。
二、企业破产受理程序
2.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在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破产前,应履行如下程序:
(1)国有企业申请破产,必须取得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国有大中型企业申请破产须经省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2)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含合资企业)申请破产,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其中,中方控股的中外合资企业申请破产应充分听取并考虑外方代表的意见。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破产申请,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应按企业的隶属关系分别向省、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破产工作的机构提交报告,审议后报同级政府批准。
(3)集体企业申请破产,必须经厂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按企业隶属关系分别向省、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破产工作的机构提交报告,审议后报同级政府批准。
(4)大一型和特大型工业企业、流通企业(含外贸企业)、建工企业、交通运输企业、军工企业、劳改部门所办的国有企业申请破产,必须向省负责破产工作的机构提交报告,审议后报省政府批准。
3.未履行上述程序的,除债权人申请破产外,人民法院有权拒绝受理企业的破产申请。
三、企业破产的预案
4.拟破产企业均应制定可操作的破产预案。国有和集体企业的破产预案应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由企业主管部门或破产工作机构组织制定。破产预案必须包括破产企业的资产变现和重组方案、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方案等项内容。
5.破产企业在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时,除按法律规定申报材料外,必须同时提交破产预案,其中国有大中型企业破产预案还应报省负责破产工作的机构备案。
四、破产清算
6.自人民法院公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原企业的法人资格相应中止,公章封存。必要的资产保全、资产变现,由人民法院指派的破产清算组负责。
7.人民法院指派的破产清算组为实施破产而组织的资产变卖、拍卖和回收欠款等工作为非经营性活动。如须征税的可列入原企业欠税项下,待企业破产终结时,按法院裁定清偿顺序受偿。在资产变现、回收欠款等工作中,需要增值税发票的,税务部门应予提供。其他各种收费一律免征。
五、破产终结
8.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终结后,工商管理部门应注销其营业登记,税务部门在进行税务清算后应注销其纳税登记。企业破产清算组应将企业消亡的各种资料归档或移交有关部门。具体归档和移交的资料及移交办法由省经贸委另行制定。其中国有大中型企业的破产总结报告应报送当地的市政府和省负责破产工作的机构。
9.国有企业破产终结后,对未收回债权或未变现资产,由当地市政府责成具体单位继续追偿或变现,收入用于解决破产企业的遗留问题。
六、呆帐准备金冲销
10.银行贷款呆帐核销工作由各贷款银行按统一规定和要求办理。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配合工作,应该由地方有关部门提供的资料和证明,地方有关部门要按要求及时提供,以保证呆帐核销工作顺利进行。
七、破产企业职工安置
11.破产企业的失业职工在一定期限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职工待业保险费由待业保险机构发放。破产企业已参加待业保险统筹但企业拖欠统筹基金的,保险费用先由当地保险机构发放,拖欠部分待破产终结后,从破产资产变现中返还。5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市中没有参加待业保险统筹的破产企业,可先由待业保险机构垫付,破产终结后从资产变现中补偿。
12.劳动部门应做好破产企业职工再就业安置工作,利用转岗培训、职业介绍等机构,重点做好破产企业职工再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
13.破产企业的接收单位,可根据生产需要对破产企业职工先接收、后算帐。其接收安置费用从破产企业的资产中抵扣。
14.人民法院在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并公告企业破产后,市、县(区)劳动服务公司和企业主管部门应共同组织破产企业职工搞好生产自救。生产自救活动可从人民法院公告企业破产之日起,至宣告破产终结之日止,但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组织生产自救期间需利用原企业设备的,应交租赁费。其租金列入企业的破产资产。盈余部分作为组织生产自救部门的经营收入。邮电、电业、供水、供气等部门对破产企业职工生产自救活动应给予支持。
八、破产责任的追究
15.破产企业的原法人代表不得担任破产清算组负责人。
16.各级政府对企业破产的原因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严格审计,对造成企业破产的直接责任人要立案审查,依据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因经营无方或疏于管理而造成企业破产的,应就地免职,并在5年内不得由组织安排为其他企业的负责人;因经营决策失误或挥霍浪费而造成企业破产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国有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向同级政府提交企业破产原因的分析报告,总结经验教训。国有大中型企业的破产原因分析报告应同时抄报省经贸委、财政厅和省行业主管部门。政府对主管部门提交的报告要认真审查。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部门负责人,要进行批评教育;对企业破产负有直接责任、情节严重的部门负责人,也要追究责任。
九、企业破产的其他问题 发布部门: 辽宁省政府 发布文号: 辽政发[1996]31号 省政府同意省经贸委《关于企业破产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经贸委反映。 关于企业破产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为更好地推动我省企业的债务重组,资
18.自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统计部门(含财务统计)应中止对该企业统计,不再列入统计范畴。如组织生产自救活动,可由组织生产自救单位另行申报。企业中止破产程序时,统计部门应恢复对该企业的统计。
19.为使企业的破产变现资产尽可能多的用于职工安置和债务清偿,有关部门应努力降低破产费用。破产诉讼费、资产保全费、资产评估费、财务审计费等均按保证工作需要的最低费率收取。
20.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负责地向破产企业职工宣讲有关企业破产的政策,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稳定职工思想情绪。对在企业破产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各类问题,要及时协调,依法处理。对重大事件要及时上报。
省经贸委
一九九六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