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调控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豫政办[2007]49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豫政〔2006〕8号
发布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豫政办[2007]49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豫政〔2006〕8号),进一步做好失业调控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失业调控工作的主要任务
近几年来,各级党委、政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在扩大就业、控制失业和促进再就业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但是,必须看到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状况不会改变,失业人员逐年增加,就业再就业形势依然严峻。为解决这一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在继续大力抓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同时,切实加强失业调控,防止失业人员在时间、行业和地区上过于集中,最大限度地规避失业风险。
加强失业调控的基本任务:一是有效控制失业人数过快增长,使失业人员数量不超过当地经济活动人口的一定比例,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经济发展和社会可承受的范围之内。二是尽量缩短失业人员的失业周期,将长期失业者所占比例控制在一定幅度。三是积极调控失业群体出现的时间及地区分布,避免过于集中,保持就业局势基本稳定。四是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按规定提供相关的失业保险待遇,同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
二、完善失业调控的政策措施
(一)认真做好关闭破产重组改制企业职工安置工作
按照推进企业改革与经济发展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程度相适应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本地企业关闭破产重组改制工作。加强对关闭破产重组改制企业职工安置方案的审核,凡职工安置方案未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职工安置方案不规范、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不予审批。对经批准实施关闭破产重组改制的企业,要全程加强监管和服务,督促企业规范操作,及时纠正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偏差。
鼓励关闭破产重组改制企业通过有效资产重组、拍卖等形式安置富余人员。凡安置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企业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并与其变更或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可以申请使用不超过原企业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10%的转岗培训补贴;安置富余人员不足30%的,补贴金额酌情递减。转岗培训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的职业培训补贴中列支。
(二)鼓励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
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按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对于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连续2年未裁员或3年内申领失业保险金人员不超过职工总数5%的企业,开展内部转岗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在保证当地失业金发放的前提下,经审核后可以申请享受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根据培训专业及培训人数确定,当年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企业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的职业培训补贴中列支。
(三)规范企业裁员行为
坚持减员增效与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切实加强对企业裁员行为的指导。确需裁员的企业,裁员方案要依法征求工会或职工的意见;规模裁员的,裁员方案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除关闭破产企业外,一次性裁员超过职工总数10%并且在100人以上的,须提前30日向当地政府报告。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不能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企业,不得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四)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功能
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积极推行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基金征缴奖励机制,加大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和清欠工作力度,不断提高失业保险的保障能力。要将全供事业单位应缴失业保险费及时足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免费提供职业指导、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服务,所需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中列支,具体补贴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应通过招标或认证等方式确定,根据其提供服务的质量和效果及时核拨相应的补贴。
毕业半年以上未能就业并要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持学校证明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城市或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应免费为其提供就业服务。
三、加强对失业调控工作的组织领导
失业调控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失业调控工作作为政府责任目标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定期进行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失业调控工作。
进一步加强失业调控基础工作。完善就业失业统计制度,建立健全失业登记、空岗报告、就业备案和劳动力调查制度,定期进行监测分析,及时准确掌握本地劳动力市场供求变化。
加快建立失业监测预警机制。在综合分析影响就业相关因素的基础上确定失业预警线,制定应急预案,进入预警状态时及时启动相应措施。
各地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失业调控工作方案,针对不同时期影响就业失业的突出问题,及时采取切实有效的调控措施,确保将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合理范围,努力减少长期失业人员数量。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六月五日
发布文号: 豫政办[2007]49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豫政〔2006〕8号),进一步做好失业调控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失业调控工作的主要任务
近几年来,各级党委、政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在扩大就业、控制失业和促进再就业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但是,必须看到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状况不会改变,失业人员逐年增加,就业再就业形势依然严峻。为解决这一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在继续大力抓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同时,切实加强失业调控,防止失业人员在时间、行业和地区上过于集中,最大限度地规避失业风险。
加强失业调控的基本任务:一是有效控制失业人数过快增长,使失业人员数量不超过当地经济活动人口的一定比例,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经济发展和社会可承受的范围之内。二是尽量缩短失业人员的失业周期,将长期失业者所占比例控制在一定幅度。三是积极调控失业群体出现的时间及地区分布,避免过于集中,保持就业局势基本稳定。四是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按规定提供相关的失业保险待遇,同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
二、完善失业调控的政策措施
(一)认真做好关闭破产重组改制企业职工安置工作
按照推进企业改革与经济发展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程度相适应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本地企业关闭破产重组改制工作。加强对关闭破产重组改制企业职工安置方案的审核,凡职工安置方案未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职工安置方案不规范、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不予审批。对经批准实施关闭破产重组改制的企业,要全程加强监管和服务,督促企业规范操作,及时纠正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偏差。
鼓励关闭破产重组改制企业通过有效资产重组、拍卖等形式安置富余人员。凡安置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企业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并与其变更或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可以申请使用不超过原企业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10%的转岗培训补贴;安置富余人员不足30%的,补贴金额酌情递减。转岗培训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的职业培训补贴中列支。
(二)鼓励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
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按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对于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连续2年未裁员或3年内申领失业保险金人员不超过职工总数5%的企业,开展内部转岗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在保证当地失业金发放的前提下,经审核后可以申请享受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根据培训专业及培训人数确定,当年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企业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的职业培训补贴中列支。
(三)规范企业裁员行为
坚持减员增效与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切实加强对企业裁员行为的指导。确需裁员的企业,裁员方案要依法征求工会或职工的意见;规模裁员的,裁员方案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除关闭破产企业外,一次性裁员超过职工总数10%并且在100人以上的,须提前30日向当地政府报告。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不能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企业,不得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四)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功能
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积极推行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基金征缴奖励机制,加大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和清欠工作力度,不断提高失业保险的保障能力。要将全供事业单位应缴失业保险费及时足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免费提供职业指导、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服务,所需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中列支,具体补贴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应通过招标或认证等方式确定,根据其提供服务的质量和效果及时核拨相应的补贴。
毕业半年以上未能就业并要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持学校证明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城市或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应免费为其提供就业服务。
三、加强对失业调控工作的组织领导
失业调控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失业调控工作作为政府责任目标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定期进行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失业调控工作。
进一步加强失业调控基础工作。完善就业失业统计制度,建立健全失业登记、空岗报告、就业备案和劳动力调查制度,定期进行监测分析,及时准确掌握本地劳动力市场供求变化。
加快建立失业监测预警机制。在综合分析影响就业相关因素的基础上确定失业预警线,制定应急预案,进入预警状态时及时启动相应措施。
各地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失业调控工作方案,针对不同时期影响就业失业的突出问题,及时采取切实有效的调控措施,确保将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合理范围,努力减少长期失业人员数量。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