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需有哪些实质条件
基本概念: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也就是说实用新型必须是实物的,发明可以是方法、流程等等
三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以上是对专利基本条件的法律规定。
申请和审查的不同
实用新型专利不会进行公布和实质性的审查,只进行初步审查,只要与现有的专利没有完全相同的,基本上很快就能通过,申请流程一般需要半年到一年。
发明专利会进行公布和实质性审查,公布阶段如果有人提出异议,或者实质性审查中发现与现有的专利或技术存在雷同、没有明显的创造性特征,就会被要求修改乃至被驳回,申请流程一般需要两年以上。
具体的申请审查程序参考《专利法》三十四条至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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