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尼亚《保护工业产权紧急法令》
2006年2月,罗马尼亚通过《保护工业产权紧急法令》,就工业产权案件中的证据保全措施、知情权、临时保护措施、禁止令以及赔偿措施和法律费用等做出具体规定。其主要内容如下:《法令》第一章涉及证据保全问题,规定如一方当事人持有案件的证明材料,法院可应对方当事人的要求,命令持有方将材料上交,特别是可以要求造假者提供其从假冒活动中获得利润的详细资料。此项特别规定有助于提高法院的效率。《法令》还列举了可根据总统法令进行证据保全的情形,如提取样品、查没制造和运输中有争议的货物、材料和工具等。《法令》第二章规定,法院可命令侵权行为人提供货物原产地和运输链等信息。此规定旨在通过授予法院发布命令的权利,阻止任何知识产权侵权以及企图侵权行为。《法令》还就赔偿措施和法律费用做出相关规定:如行为人侵权行为为过失,法院可以下令其补偿权利人的损失,但不会发出禁止令,补偿数额应合理地满足权利人的要求;如果侵权人行为存在故意,根据《法令》第11条和第12条,法院可应受损失方的要求启动禁止措施,并要求侵权人赔偿其所遭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