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停止在酒类商品上使用香槟或Champaghe字样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局
文号:工商标字[1989]第296号
发布日期:1989-10-26
执行日期:1989-10-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香槟是法文“Champaghe”的译音,指产于法国Champaghe省的一种起泡白葡萄酒。它不是酒的通用名称,是原产地名称。近年来,我国一些企业将香槟或Champaghe作为酒名使用。这不仅是误用,而且侵犯了他人的原产地名称权。
原产地名称是工业产权保护的内容之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明确规定各成员国有义务保护原产地名称。我国是巴黎公约的成员国,有保护原产地名称的义务。为此,特通知如下:我国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在中国的外国企业不得在酒类商品上使用“Champaghe”或“香槟”字样。对现有商品上使用上述字样的,要限期使用,逾期不得再用。请各地向有关企业进行说明,作好商标、原产地名称等工业产权法律的宣传工作。
国家工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