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商标复审的评审和裁定
驳回商标复审的评审和裁定
被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的驳回商标复审申请,将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和 《商标评审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审和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评审中,认为商标局的驳回理由不成立的,即作出撤消商标局的驳回裁定,核准该复审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并移交回商标局办理有关审定及公告事宜;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评审中,认为商标局的驳回理由成立的,即作出驳回该复审商标的裁定,商标申请人如果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根据《商标法》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可自收到裁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
附:《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最新书式:
《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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