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08年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年检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08年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年检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国防专利局,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
根据《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即将开展2008年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关于年检的有关规定,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以及国防专利局于2008年9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完成2008年专利代理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的年检审核工作,并将年检结果报我局。
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和国防专利局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辖区2008年度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年检的实施方案和程序。
二、年检的主要目的是核实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是否符合《专利代理条例》和《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应认真填写“2008年专利代理机构年检登记表”和“2008年专利代理人年检登记表”的各项内容,不得缺项。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和国防专利局应核实登记表的各项内容,作出年检合格或者不合格的结论,并填写“2008年专利代理机构年检汇总表”,与“2008年专利代理机构年检登记表”和“2008年专利代理人年检登记表”一并报我局。
三、我局将分批向社会公告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年检结果,并在我局政府网站上发布相关信息,具体步骤为:
对2008年10月31日前经年检合格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我局于2008年11月30日前予以公告。
经年检发现专利代理机构或专利代理人不符合《专利代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需要限期改正的,各地方知识产权局或国防专利局应于2008年12月31日前核实其是否已按照要求改正,并将结果报我局。我局于2009年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告其年检结果。
除上述两次公告外,我局不再针对个别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的年检结果向社会发布公告。
按照《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专利代理机构,在下次年检合格之前不得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各地知识产权局办理新的专利代理业务。
四、其他具体事项:
凡经我局批准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和在机构中执业的专利代理人应当参加2008年年检。
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的核实可以参照我局政府网站公布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名单。专利代理机构合伙人或者股东的人数和姓名应当与我局公布的信息一致。
我局在公告年检结果时,将一并发布根据我局数据统计的各专利代理机构2007年度代理专利申请案件的数量。
有关专利代理机构财务状况的审核纳入“2008年专利代理机构年检登记表”,本次年检可以不要求专利代理机构另行提交《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财务报表。
年检期间暂停受理新机构设立申请,并停止办理专利代理人转换专利代理机构的相关手续。已于2008年8月31日前正式办理解聘手续的人员不受此限。
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年检材料直接报送我局。
五、换发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事宜:如果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年检记录栏目已经填满,请相应机构将旧的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交到各地方知识产权局或国防专利局,由各地方知识产权局或国防专利局收齐并填写“换发注册证的专利代理机构名录”后,于2008年10月31日前统一寄交到我局条法司专利代理管理处进行换发。
特此通知。
附件:
1.2008年专利代理机构年检登记表
2.2008年专利代理人年检登记表
3.2008年专利代理机构年检汇总表
4.换发注册证的专利代理机构名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八年七月十六日
2008年专利代理机构年检登记表.doc
2008年专利代理人年检登记表.doc
2008年专利代理机构年检汇总表.doc
换发注册证的专利代理机构名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