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保证《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在建设银行顺利实施,促进软件管理步入法制管理轨道,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鼓励计算机软件在建设银行的开发与流通,加速建设银行计算机应用事业的发展,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办法》,结合建设银行的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根据《办法》第二条,建设银行开发、系统内部使用的软件,均属未进入公有领域,可办理登记。

第三条软件著作权登记一般分总行登记、分行登记和个人登记。支行开发软件是否以支行名义申请登记由各分行决定。

第四条总行业务应用软件审查小组负责总行软件登记和全行计算机软件登记工作的管理。

第五条根据《条例》第十三条,由总行以招标方式开发的软件,在招标文件或任务书中规定著作权归属总行的,由总行统一登记,各开发分行不再另行申请登记。对于未明确规定著作权归属的,其著作权归属开发分行,由开发分行申请登记,并报总行审查小组备案。

第六条由总行组织若干个分行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归属总行,由总行统一登记。

第七条各分行自行组织开发的软件,由各分行自行申请登记。在申请登记前30日,必须通知总行审查小组。

第八条对于与外单位合作开发的软件,在开发协议中规定版权归属建设银行的,由建设银行独家登记。否则依照《办法》第八条申请登记并报总行审查小组备案。

第九条个人申请软件登记,必须在登记之前向所在行提供足以证明其软件符合《条例》第十四条所规定的著作权归个人的详细材料,否则著作权归所在行所有,由该行申请登记并报总行审查小组备案。

第十条对于建设银行系统发表的软件的修改本或合成软件的登记,在登记之前必须报总行审查小组审批,方可申请登记。

第十一条对于所有申请登记的软件,各行必须对该软件的鉴别材料进行详细审查,凡涉及到建设银行经营秘密的,其登记应依照《办法》第十二条,作例外交存。

第十二条各种登记软件的转让,由著作权人负责,非著作权人不得发生转让行为。分行自行申请登记的软件发生向建设银行系统外转让时,必须报总行审查小组审批。

第十三条凡须向总行通知或备案的软件,在申请登记前必须填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表》一式二份。

第十四条凡须报总行审批的软件著作权转让的软件,在转让前必须填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审批表》一式二份。

第十五条凡须报总行审批的软件修改本或合成软件的登记,在登记前必须填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软件著作权审批表》一式三份。

第十六条总行审查小组接到分行上报的审批表后,应在30日内给予批复。

第十七条各分行可根据本行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

第十八条本暂行规定自发布日起施行。解释权归总行电子计算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