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核准注册
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从公告之日起经过3个月,无异议的,由商标局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核准注册标志着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商标一经注册,即为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所谓核准注册是指商标局将核准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登记在《商标注册簿》上,登记的项目有:注册号、注册商标、核定商品、商品类别、有效期、注册人名称等。商标局对核准注册的商标要发布“注册商标公告”告知社会公众该商标已核准注册,受法律保护。同时商标局向商标注册人颁发《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证》是商标注册人取得商标权的法律凭证。
依修改前的商标法,注册商标申请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的3个月异议期内若有人提出异议,经过商标局调查核实后作出裁定,当事人若不服再经商标评审委员会终局裁定,异议不成立的,商标注册申请方被核准注册。而异议、裁定、终局裁定,必经时日,这就使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申请因被提出异议而延迟核准注册的时间。对于这种完全取决于有无异议的提起而造成的核准注册时间的不同,商标法未作任何特别补救措施。修改后的商标法给予了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异议裁定的当事人寻求司法救济的途径,这样最终判定异议是否成立会更费时日。为使商标申请人不因不能成立的商标异议而影响及时地享有商标权,修改后的商标法在增设司法审查程序的同时,还增设了如下的规定:“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这样,商标注册申请一经初步审定公告,不论异议人提出的异议是否经过复审裁定、司法审查,也不论耗费了多长时间,只要异议不成立,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与在 3个月异议期无异议的商标注册申请一样,均从初步审定公告3个月起满之日起计算。